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2024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单位、部门和人员: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局;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局秘书和董事局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其定义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部门。董事局秘书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福耀人》进行清理排查,必要时可以对有关单位、部门、子公司等进行现场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避免出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第五条 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敏感信息进行排查,主要排查的事项如下:
(一)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二)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局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9、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六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董事局秘书及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应当及时向董事局、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七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当进行敏感信息排查,密切关注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等的情形。一旦出现前述情形,该股东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董事局秘书。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当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认为敏感的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及情况介绍等,并应当对其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在排查过程中,如发现敏感信息或相关事项或其涉及的数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需进行披露或者需提交公司董事局、股东大会审议的数额或标准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局秘书办公室或董事局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人员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当对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核查,同时抄报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局秘书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上报的敏感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处理方式、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前述所列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发生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董事局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薪、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敏感信息应当以董事局公告的形式发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人员未经公司董事局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制度的解释文本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与本制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