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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2024年第一次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2024年第一次修订)

为进一步完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充分发挥公司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确保年报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二条 在负责为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审计委员会可以会同独立董事及公司财务总监等相关人员,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的性质、范围及有关汇报责任。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相关负责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公司应当在预审结束后、召开董事局会议审议年报前安排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公司相关责任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重点审查会计政策及事务的任何更改、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因核数而出现的重大调整、公司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亦须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局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提交董事局审议,经董事局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未能取得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的,不得提交董事局审议,并且公司应当适时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局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局审议,并在董事局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当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等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向董事局提出意见或建议。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

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局审议,经董事局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公司应当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九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工作规程的解释文本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与本工作规程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工作规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局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审议工作规程》自动失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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