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局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局提名、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事局下设董事局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局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局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局批准产生。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报告,由公司董事局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局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局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提名委员会委员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局按规定补足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
如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或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从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或新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局应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第十条 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局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向董事局报告工作并对董事局负责。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至少每年对董事局、经理层的规模、人数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兼顾及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而拟对董事局作出的变动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适时就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局提供意见;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局提出建议,并在董事局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局提出下一届董事局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九)监察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的执行并在适当情况下检讨董事局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就达致董事局成员多元化的可计量目标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十)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局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局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局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局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董事和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向董事局提出新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局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局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提名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或不予表决。
对于公司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局聘任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经总经理确定拟聘人选后,再提请董事局进行审议。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应提供充足的资源,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提名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提名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3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决定召集会议时,公司董事局秘书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将相关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述期限要求。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担任提名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晚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局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七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局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局秘书应不晚于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通报。
第四十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说明具体原因,且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局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局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委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记录之用。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局秘书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五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委员的其他关联/关连人士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前款所称“关连人士”定义与《香港上市规则》相同。
第四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局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
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局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局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第四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五十条 提名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提名委员会委员提供所需资料。第五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局、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五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一年度工作情况作出评估。
第五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规则与日后国家发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相抵触的,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本规则的解释文本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与本规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局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H股上市后适用)》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