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 “保荐人”)作为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对华康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39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3,030,23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30,302.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63.7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338.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755号”《验证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证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100万吨玉米精深加工健康食品配料项目 | 247,888.15 | 130,302.36 |
合计 | 247,888.15 | 130,302.36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1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4,925.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 | 占总投资的比例 |
100万吨玉米精深加工健康食品配料项目 | 247,888.15 | 34,925.79 | 14.09% |
合 计 | 247,888.15 | 34,925.79 | 14.09% |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4年1月1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57.6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 |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
承销及保荐费用 | 651.51 | - |
审计及验资费 | 94.34 | - |
律师费用 | 84.91 | 46.82 |
信息披露费用 | 71.23 | - |
资信评级费用 | 42.45 | - |
发行手续费用 | 19.33 | 10.85 |
合计 | 963.77 | 57.67 |
综上,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4,983.46万元。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4,983.46万元。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4,983.46万元。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42号),认为:华康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华康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宋亚峰 | 李志鹏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