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闫华红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44 号
闫华红:
经查明,你的配偶李永生于2024年2月21日买入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8,000元;2024年3月7日卖出新兴铸管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394,000元。上述卖出和买入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你作为新兴铸管独立董事,未能督促配偶合规交易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
3.4.1条、第3.4.11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监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