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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特达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决策的正确执行和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一)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二)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策等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经理层执行财会制度的情况等实施监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并有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公司财务总监任组长,审计部工作人员及聘请的专业顾问任成员。股东关系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日常工作联络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三)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

(四)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五)审计、检查公司管理层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特别是支出内控制度的情况,对管理层认真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七)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在向董事会提交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表前先行审阅;

(八)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九)审查和监督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财务风险(包括物流风险、资金风险、担保风险、投资风险等);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的报告;

(二)经理层执行公司各项制度情况的报告;

(三)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四)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五)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六)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授权委托书应详细载明对每一事项的表决意见。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指派专人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股东关系管理部保存。

公司应当保存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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