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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停车: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0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3月15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工业园珠江路北、银山路东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伟通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7、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2人,代表股份292,749,3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2230%。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9人,代表股份72,353,9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811%。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50,575,3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445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8人,代表股份42,173,9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777%。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2,626,5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580%;反对96,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231,1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03%;反对96,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8%;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2,571,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3%;反对150,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15%;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176,3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45%;反对150,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86%;弃权2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郑超、孙继乾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五洋停车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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