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无人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与中航证券合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无人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的联合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3年1月修订)》等有关规定,对中无人机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5月26日,公司与关联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空工业财务”)签署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交易双方

甲方: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交易内容

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担保服务和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3、交易金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向乙方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循环使用的贷款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和应收账款保理等贷款类金融服务。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使用的其他服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用于除上述贷款额度事项以外的其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4、交易定价

人民币存款,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任何第三方就同类存款向甲方提供的利率。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限,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定价影晌因素相同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亦不高于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亦应不高于同期任何第三方就同信用级别向甲方及/或其子公司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担保所确定的费用,亦不高于甲方及其子公司在商业银行就同类担保所确定的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及其控股股东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或拟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6、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至2024年5月26日。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自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严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存款余额69,242.05万元,未发生贷款业务,航空工业财务未对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的存款安全性和流动性良好,未发生因航空工业财务现金头寸不足而延迟付款的情况。

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贷款业务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上述在航空工业财务的存贷款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存款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总会计师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

员包括财务部、审计法律部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与航空工业财务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领导小组作为风险防范处置机构,一旦航空工业财务发生风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二)信息报告与披露

1、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机制,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

(1)与航空工业财务发生关联金融业务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审阅航空工业财务的财务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航空工业财务的业务、财务风险。

(2)在与航空工业财务发生金融业务期间,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航空工业财务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取得并审阅航空工业财务的财务报告,评估航空工业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同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3)一旦发现航空工业财务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2、公司在航空工业财务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1、与财务公司发生存款等金融业务期间,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 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1)航空工业财务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2)航空工业财务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航空工业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航空工业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航空工业财务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航空工业财务注册资本金的50%或者该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出资额;

(6)航空工业财务的股东对航空工业财务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未偿还;

(7)航空工业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航空工业财务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9)航空工业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10)航空工业财务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2、相关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敦促航空工业财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2)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3、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要求航空工业财务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

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 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不受影响。

(四)后续风险处置

突发性存款等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航空工业财务的监督,要求航空工业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航空工业财务存款等金融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等金融业务比例。结合航空工业财务提供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件资料,公司查阅了航空工业财务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内控制度建设、业务和风险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了评估,并拟制了《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存贷款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四、联合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联合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各类交易预计额度、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公司与航空工业财务严格履行《金融服务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元德江 刘先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关于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捷 申希强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