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5 证券简称:英洛华 公告编号:2024-007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4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于2024年3月14日在公司办公楼A215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厉国平先生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08)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报告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本报告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同时兼顾了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事会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本预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在检查中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异常事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七)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3年度确认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损失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着谨慎性原则,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确认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损失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就该项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确认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损失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2023年度确认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损失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八)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12)。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公司关于2024年度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子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子公司的融资成本,促进子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公司对其经营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及在授信额度内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见附件);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 |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若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
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若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监事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若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将订立的书面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将订立的书面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 | 此条删除。 |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采取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采取书面、电子邮件或电话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不受前述时限限制。 |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
第三十三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缺席。 | 第三十二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 |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
除上述修订及条款序号、标点符号调整外,其他条款内容未进行实质性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