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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洛华: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管理效率,保持合理的流动性和资金收益,强化风险控制,保障资金安全,进一步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适格的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谨慎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金融机构作为理财的受托方,并根据业务需要与委托理财的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实行额度控制和期限控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理财总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20%;

(二)单一机构委托理财额度不得超过存款总量的10%;

(三)单一产品额度不得超过1亿元;

(四)单一理财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仅限购买产品标识为R1或R2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共分为五级,风险从小到大为R1-R5,R1为低风险(谨慎型)、R2为中低等风险(稳健型)、R3为中等风险(平衡型)、R4为中高等风险(进取型)、R5为高等风险(激进型)。

第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其存放委托理财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遵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第八条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委托理财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及日常管理

第九条 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第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在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内,对具体实施的单笔委托理财仍需提交总经理审批。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资金项目部,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第九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六)负责每月向公司管理层报送委托理财余额。

第十二条 公司法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合同、协议等文本进行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审计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委托理财业务情况。

第十三条 资金项目部及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及存档等业务环节的职责分离。确保在开展各类委托理财业务前知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相关交易信息,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委托理财事项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公司将向证券监督主管机关报告,由该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合同、协议、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资金项目部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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