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均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议案。
四、关于设立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设立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设立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五、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更新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六、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更新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更新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七、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本次更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更新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八、关于更新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要求,能够切实保障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更新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九、关于更新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及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我们对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二次修订稿)》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李东、肖浩、喻志勇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