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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精工: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2024年3月1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南方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的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刊登。

2、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3、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二)股东大会

1、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

3、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股东大会进行报道。

(三)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1、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在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答复有关投资者对公司的相关提问。

(四)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同时,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2、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3、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可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五)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公司不得在投资者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为避免一对一

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六)现场参观

1、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2、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七)电话咨询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八)电子邮件沟通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询问、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2、对于电子信箱及网站论坛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

的字样。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培训;在开展机构推介会以及分析师说明会等大型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组织专门培训。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交流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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