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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4]第ZA08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我们于2024年2月7日收到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股份)转来的贵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我们对关注函中需要年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如下:
问题二:
请说明你公司近三年分业务、分产品的收入、成本、毛利率、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比例、账龄结构及同比变动情况,各年度前五名客户名称、是否为关联方、收入及占比情况、合同约定及实际回款周期的对比情况等,结合所处行业变动情况、公司合并范围变化情况等,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合理、充分。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近三年分业务、分产品的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
、公司近三年收入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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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板块
业务板块 | 产品类型 | 2023年(未审) | 2022年 | 2021年 | |||
营业收入 | 占比 | 营业收入 | 占比 | 营业收入 | 占比 | ||
建筑设计 | 居住建筑 | 8,255.00 | 52.44% | 8,801.59 | 65.71% | 24,255.46 | 71.08% |
公共建筑 | 4,405.78 | 27.99% | 4,517.10 | 33.72% | 9,785.45 | 28.68% | |
小计 | 12,660.78 | 80.42% | 13,318.69 | 99.44% | 34,040.91 | 99.76% | |
建筑绿能 | 光伏电站系统集成(EPC) | 1,603.99 | 10.19% | - | - | - | - |
光伏电站销售 | 1,108.15 | 7.04% | - | - | - | - | |
光储产品销售 | 78.60 | 0.50% | - | - | - | - | |
光伏发电 | 64.93 | 0.41% | - | - | - | - | |
小计 | 2,855.68 | 18.14% | - | - | - | - | |
其他 | 226.82 | 1.44% | 75.28 | 0.56% | 82.24 | 0.24% | |
合计 | 15,743.28 | 100.00% | 13,393.98 | 100.00% | 34,123.15 | 100.00% |
2022年、2023年,公司建筑设计业务分别实现营业收入13,318.69万元、12,660.78万元,分别同比下降60.87%、4.94%,主要原因系:(1)近两年,房地产市场整体下行,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2023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下降24.30%、8.50%,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同比下降25.90%、13.60%,受销售低迷、资金紧张等因素影响,房地产企业主动放缓拿地步伐,导致公司新签合同金额同比减少59.37%、11.31%;(2)近两年,公司合作的部分房地产客户出现流动性问题,2021年、2022年、2023年,该等客户合计营业收入分别为1,169.94万元、304.19万元、113.33万元,2022年、2023年分别同比下降74.00%、
62.75%,降幅较大主要系公司出于经营安全性考虑,自2022年起主动放弃或减少与该等客户的业务所致;(3)近两年,受下游拿地减少、施工放缓、投资强度不足等因素影响,建筑设计行业竞争加剧,导致项目设计单价有所下降;(
)近两年,公司核心客户调整了拿地策略,所拿地块以核心城市核心地段为主,此类项目地块面积普遍较小,由于建筑设计业务的收费与地块面积直接相关,这也导致了单个项目合同金额出现下滑,近两年公司承接单个项目平均合同金额同比分别减少6.36%和7.58%。
为摆脱亏损的不利局面,对冲单一主业的经营风险,公司于2022年末并购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爱珀科”)对产业链进行延伸,构建建筑绿能业务板块。2023年,公司新发展的建筑绿能业务稳步开局,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及转让等有序推进,全年板块预计实现营业收入2,855.68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比重为18.14%,显示公司业务转型取得一定成效。
2、公司近三年成本情况
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成本构成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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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业务分类
业务分类 | 项目 | 2023年(未审) | 2022年 | 2021年 | |||
金额 | 占营业成本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成本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成本比重 | ||
建筑设计 | 职工薪酬 | 5,754.57 | 47.90% | 9,900.02 | 54.72% | 11,650.23 | 62.44% |
折旧摊销房租 | 1,197.90 | 9.97% | 1,832.58 | 10.13% | 1,685.84 | 9.04% | |
委外分包 | 1,456.21 | 12.12% | 3,581.65 | 19.80% | 3,129.71 | 16.77% | |
其他 | 1,569.30 | 13.06% | 2,716.22 | 15.01% | 2,123.85 | 11.38% | |
建筑绿能 | 劳务费 | 128.48 | 1.07% | - | - | - | - |
设备及原料 | 1,081.86 | 9.01% | - | - | - | - | |
电站销售成本 | 596.51 | 4.97% | - | - | - | - | |
其他 | 36.81 | 0.31% | - | - | - | - | |
其他 | 职工薪酬 | 116.92 | 0.97% | 21.69 | 0.12% | 67.86 | 0.36% |
折旧摊销房租 | 33.46 | 0.28% | 17.78 | 0.10% | 0.00 | - | |
委外分包 | 13.22 | 0.11% | 0.00 | - | 0.00 | - | |
其他 | 27.78 | 0.23% | 22.46 | 0.12% | 0.00 | 0.00 | |
合计 | 12,013.03 | 100.00% | 18,092.39 | 100.00% | 18,657.48 | 100.00% |
公司主营业务分为建筑设计业务和建筑绿能业务两部分,因此,主营业务成本主要为建筑设计业务成本和建筑绿能业务成本。建筑设计业务成本主要包括职工薪酬、委外分包费用、房租及折旧摊销等。最近三年,公司建筑设计业务的主营业务成本主要为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占建筑设计业务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2.67%、54.91%、57.67%。2022年,职工
薪酬占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和外部形势变化,在当年第三季度启动瘦身健体计划,对人员进行优化所致。
建筑绿能业务成本为2023年同比新增成本,主要包括劳务费、组件设备及原料、电站销售成本等,其中电站销售成本为销售的项目公司固定资产净值。
、公司近三年毛利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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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项目
项目 | 2023年(未审) | 2022年 | 2021年 |
建筑设计 | 21.19% | -35.38% | 45.39% |
建筑绿能 | 35.44% | - | - |
其他 | 15.63% | 17.73% | 17.49% |
合计 | 23.69% | -35.08% | 45.32% |
最近三年,公司建筑设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5.39%、-35.38%、21.19%,波动较大。2022年,毛利率为负主要系:(1)受下游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的影响,建筑设计行业面临设计业务减少、项目推进缓慢、市场竞争加剧等困难局面,导致公司新签订单难度加大,营业收入大幅下滑;(
)鉴于2022年上半年部分项目出现进展不及预期的情况,公司于第三季度方逐步实施人员优化方案,由于人员规模的下降及人力成本的削减均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导致公司营业成本未能与营业收入同比例下降,进而导致毛利率大幅下降并且为负值。2023年,毛利率实现回正,主要系公司为应对行业环境的不利变化,大力度推动瘦身健体,多措并举压减各项支出,在成本控制方面取得一定成效。
(二)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比例、账龄结构及同比变动情况
1、2023年应收账款情况(
)2023年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3年末(未审) | 2022年末 | 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变动金额 | 坏账准备金额同比变动金额 |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余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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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内
1年以内 | 10,705.34 | 30.49% | 535.27 | 10,254.56 | 27.35% | 541.32 | 450.78 | -6.05 |
1至2年 | 4,493.42 | 12.80% | 468.09 | 15,547.02 | 41.46% | 1,719.69 | -11,053.60 | -1,251.60 |
2至3年 | 10,744.56 | 30.60% | 5,463.93 | 8,186.06 | 21.83% | 4,153.35 | 2,558.50 | 1,310.58 |
3至4年 | 6,057.17 | 17.25% | 6,057.17 | 2,927.97 | 7.81% | 2,927.97 | 3,129.20 | 3,129.20 |
4至5年 | 2,595.10 | 7.39% | 2,595.10 | 563.26 | 1.50% | 563.26 | 2,031.84 | 2,031.84 |
5年以上 | 520.34 | 1.48% | 520.34 | 17.97 | 0.05% | 17.97 | 502.37 | 502.37 |
总计 | 35,115.93 | 100.00% | 15,639.90 | 37,496.84 | 100.00% | 9,923.56 | -2,380.91 | 5,716.34 |
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35,115.93万元,同比减少6.35%,其中,1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10,705.34万元,金额与上年基本持平;1-2年应收账款余额4,493.42万元,较上年减少11,053.60万元,主要系2022年房地产市场整体下行,房地产企业拿地面积大幅下降,导致公司当年新签合同金额大幅减少,进而导致2022年末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减少,故在2023年末由该部分应收账款迁徙至1-2年账龄的部分也相应减少;2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增加8,221.91万元,主要系受政策调控等因素影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受限,近两年资金压力普遍增加,公司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供应商受此影响,销售回款速度减缓所致。
(2)2023年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2023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未审)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账款余额占比 | 期末应收账款账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1 | 保利集团 | 否 | 16,970.50 | 48.33% | 5,192.02 | 2,631.36 | 6,020.79 | 3,126.33 |
2 | 客户一 | 否 | 1,008.15 | 2.87% | 1,008.15 | |||
3 | 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是 | 783.75 | 2.23% | 44.58 | 70.10 | 300.08 | 368.99 |
4 | 客户二 | 否 | 635.18 | 1.81% | 294.44 | 340.74 | - | - |
5 | 客户三 | 否 | 609.10 | 1.73% | 279.00 | - | 330.10 | - |
合计 | 20,006.68 | 56.97% | 6,818.20 | 3,042.20 | 6,650.96 | 3,495.32 |
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
56.97%,其中,对保利集团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970.50万元,占比48.33%,主要系建筑设计业务产生;对客户一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008.15万元,占比2.87%,主要系光伏电站销售业务产生;对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霍
普”)应收账款余额为783.75万元,占比2.23%,都市霍普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直接及间接持有其
19.00%的股权,都市霍普主要从事施工图设计业务,与公司业务存在协同性和互补性,2019年至2022年期间,都市霍普承接了多个建筑设计项目,并将部分项目中公司专长的概念设计、初步设计等工作分包给公司。公司与都市霍普发生的交易均以市场价格为依据,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定价原则。据了解,受行业景气度下行影响,都市霍普销售回款面临困难,流动资金较为紧张,致使其拖欠公司账款且周期相对较长,公司2023年未与其新签合作协议,未来公司将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努力解决欠款问题。
、2022年应收账款情况(
)2022年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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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账龄
账龄 | 2022年末 | 2021年末 | 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变动金额 | 坏账准备余额同比变动金额 |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余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余额 | |||
1年以内 | 10,254.56 | 27.35% | 541.32 | 29,316.85 | 63.34% | 1,465.84 | -19,062.29 | -924.52 |
1至2年 | 15,547.02 | 41.46% | 1,719.69 | 12,697.70 | 27.44% | 1,269.77 | 2,849.32 | 449.92 |
2至3年 | 8,186.06 | 21.83% | 4,153.35 | 3,577.34 | 7.73% | 1,788.67 | 4,608.72 | 2,364.68 |
3至4年 | 2,927.97 | 7.81% | 2,927.97 | 660.42 | 1.43% | 660.42 | 2,267.55 | 2,267.55 |
4至5年 | 563.26 | 1.50% | 563.26 | 29.29 | 0.06% | 29.29 | 533.97 | 533.97 |
5年以上 | 17.97 | 0.05% | 17.97 | - | 0.00% | - | 17.97 | 17.97 |
总计 | 37,496.84 | 100.00% | 9,923.56 | 46,281.60 | 100.00% | 5,213.99 | -8,784.76 | 4,709.57 |
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37,496.84万元,同比下降18.98%,其中,1年以内应收账款余额10,254.56万元,较上年下降65.02%,降幅较大主要系房地产行业投资放缓,项目数量和建设规模均不同程度减少,致使公司当年新签合同金额大幅减少,业务规模大幅缩减所致;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主要系房地产企业销售低迷,部分企业出现流动性问题,公司下游客户的回款有所减缓所致。
(2)2022年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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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序号
序号 | 单位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账款余额占比 | 期末应收账款账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1 | 保利集团 | 否 | 20,590.05 | 54.91% | 6,476.22 | 8,997.65 | 4,166.23 | 949.95 |
2 | 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是 | 771.55 | 2.06% | 70.10 | 332.46 | 320.88 | 48.11 |
3 | 客户四 | 否 | 554.09 | 1.48% | 437.02 | 116.64 | 0.43 | - |
4 | 客户五 | 否 | 535.35 | 1.43% | - | 25.40 | - | 509.95 |
5 | 客户六 | 否 | 530.15 | 1.41% | - | 416.55 | 113.60 | - |
合计 | 22,981.19 | 61.29% | 6,983.34 | 9,888.69 | 4,601.15 | 1,508.01 |
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61.29%,其中,对保利集团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
54.91%,主要系建筑设计业务产生。
、2021年应收账款情况
(1)2021年应收账款账龄分布情况
单位:万元
账龄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变动金额 | 坏账准备余额同比变动金额 |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余额 | 应收账款余额 | 占比 | 坏账准备余额 | |||
1年以内 | 29,316.85 | 63.34% | 1,465.84 | 24,719.66 | 75.74% | 1,235.98 | 4,597.19 | 229.86 |
1至2年 | 12,697.70 | 27.44% | 1,269.77 | 6,285.51 | 19.26% | 628.55 | 6,412.19 | 641.22 |
2至3年 | 3,577.34 | 7.73% | 1,788.67 | 1,525.78 | 4.67% | 762.89 | 2,051.56 | 1,025.78 |
3至4年 | 660.42 | 1.43% | 660.42 | 107.47 | 0.33% | 107.47 | 552.95 | 552.95 |
4至5年 | 29.29 | 0.06% | 29.29 | 0.00 | 0.00% | - | 29.29 | - |
5年以上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46,281.60 | 100.00% | 5,213.99 | 32,638.42 | 100.00% | 2,734.89 | 13,643.18 | 2,449.81 |
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46,281.60万元,同比增长41.80%,其中1-2年应收账款余额增加6,412.19万元,主要原因系2021年下半以来,房地产调控政策逐步收紧,市场开始降温,公司下游客户的回款进度较2020年明显放缓。
(
)2021年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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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
2021年度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应收账款余额 | 应收账款余额占比 | 期末应收账款账龄 |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年以上 | |||||
1 | 保利集团 | 否 | 27,326.24 | 59.04% | 20,366.79 | 5,869.18 | 743.63 | 346.64 |
2 | 客户三 | 否 | 2,009.19 | 4.34% | 2,009.19 | - | - | - |
3 | 客户七 | 否 | 765.03 | 1.65% | 765.03 | - | - | - |
4 | 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是 | 742.94 | 1.61% | 333.96 | 320.88 | 88.10 | - |
5 | 客户八 | 否 | 715.55 | 1.55% | 715.55 | - | - | - |
合计 | 31,558.95 | 68.19% | 24,190.52 | 6,190.06 | 831.73 | 346.64 |
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大客户余额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为68.19%,其中,对保利集团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
59.04%,主要系建筑设计业务产生。
(三)2021-2023年度公司前五名客户(按客户所属集团口径)的名称、是否为关联方、收入及占比情况、合同约定及实际回款周期的对比情况
1、近三年收入前五名客户(按客户所属集团口径)相对集中,占比均超过6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年度收入前五大客户(未审)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客户类型 | 业务类型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1 | 保利集团 | 否 | 国有企业 | 建筑设计 | 6,481.41 | 41.17% |
2 | 客户一 | 否 | 有限责任公司 | 建筑绿能 | 1,108.15 | 7.04% |
3 | 客户九 | 否 | 有限责任公司 | 建筑绿能 | 800.88 | 5.09% |
4 | 客户十 | 否 | 有限责任公司 | 建筑设计 | 477.93 | 3.04% |
5 | 客户十一 | 否 | 有限责任公司 | 建筑绿能 | 472.92 | 3.00% |
合计 | 9,341.3 | 59.34% | ||||
2022年度收入前五大客户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客户类型 | 业务类型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1 | 保利集团 | 否 | 国有企业 | 建筑设计 | 7,600.85 | 56.75% |
2 | 客户八 | 否 | 事业单位 | 建筑设计 | 883.68 | 6.60% |
3 | 客户十二 | 否 | 事业单位 | 建筑设计 | 467.32 | 3.49% |
4 | 客户十三 | 否 | 事业单位 | 建筑设计 | 438.39 | 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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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客户四 | 否 | 有限责任公司 | 建筑设计 | 434.77 | 3.25% |
合计 | 9,825.00 | 73.35% | ||||
2021年度收入前五大客户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是否为关联方 | 客户类型 | 业务类型 | 收入金额 | 收入占比 |
1 | 保利集团 | 否 | 国有企业 | 建筑设计 | 18,587.29 | 54.47% |
2 | 客户三 | 否 | 事业单位 | 建筑设计 | 2,713.18 | 7.95% |
3 | 客户八 | 否 | 事业单位 | 建筑设计 | 771.13 | 2.26% |
4 | 北京都市霍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是 | 有限责任公司 | 建筑设计 | 640.38 | 1.88% |
5 | 客户十四 | 否 | 上市公司 | 建筑设计 | 394.08 | 1.15% |
合计 | 23,106.06 | 67.71% |
2021年、2022年,公司为以建筑设计业务为单一主业的上市公司,对保利集团的营业收入占比均超过50%。2023年,公司新增建筑绿能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855.68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18.14%。与此同时,公司对保利集团的销售收入占比降至41.17%,客户结构多元化取得一定成效。
2、合同约定及实际回款周期的对比情况
(
)建筑设计业务
由于客户内部付款政策不同及项目之间的差异化原因,不同客户的合同付款条款存在差异。因公司建筑设计业务收入50%以上来源于保利集团,故列举保利集团典型合同付款条款如下:
付费次序 | 付款阶段 | 付款比例 |
第一次付费 | 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 | 10% |
第二次付费 | 按本合同5.1.2条提交中期方案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30日内 | 15% |
第三次付费 | 建筑单体方案报建图批复后或按本合同5.1.3条提交最终方案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30日内 | 20% |
第四次付费 | 按本合同5.2.1条提交建筑专业中期深化设计成果,并经甲方确认后30日内 | 15% |
第五次付费 | 按本合同5.2.2~5条全部完成深化设计阶段各项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30日内 | 20% |
第六次付费 | 按本合同5.3条全部完成施工图阶段工作,并经甲方确认后30日内 | 10% |
第七次付费 | 外立面工程施工完毕后30日内 | 5% |
第八次付费 |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办理完成设计合同结算后30日内 | 5% |
根据上述约定,客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确认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且满足付款条件后在一定期限内付款,但在业务实际执行过程中,因客户资金安排或付款审批流程较长等原因,实际回款周期可能晚于合同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也存在该种情形,符合行业惯例。2021年及以前年度,保利集团回款周期一般为
年以内,但2022年以来,受政策环境及信贷收紧等因素影响,保利集团付款节奏放缓,应收账款回款周期延长。
(2)建筑绿能业务公司建筑绿能业务包括光伏电站系统集成(EPC)、光伏电站销售及光伏发电等,以客户一为例,具体合同付款条件如下:
回复第
页付费次序
付费次序 | 付款阶段 |
第一次付费 | 各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股权交割完成后的9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预付款 |
第二次付费 | 在股权交割完成后1年内,甲方需支付剩余转让价款到丙方指定账户 |
该笔交易属于光伏电站销售业务,系公司首次开展。近年来,正泰电器、晶科科技等同行业公司基于自身业务需要,对外出售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情况较为普遍。该等公司在处置相关电站时,会根据处置电站项目的建成时间、回本年限、盈利状况、受让方需求、付款条件、各方议价能力等因素调整电站处置价格及付款条款和阶段,各电站的处置价格和付款阶段存在一定差异。截至2023年末,公司已收到该笔交易的首期款
万元,由于完成股权交割至今不足3个月,尚未回款金额仍在协议约定的信用期内,故该笔业务对应的应收账款不存在逾期情形。除此以外,建筑绿能板块其他业务也不存在应收账款逾期情形。
(四)结合所处行业变动情况、公司合并范围变化情况,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
1、近三年行业变动情况
公司建筑设计业务下游客户主要为房地产企业。2020年以来,以房住不炒为根本定位,以因城施策与三稳为调控思路,国家系统性对房地产行业进行综合调控。2021年,受政策调控限制和信贷环境收紧影响,房地产市场持续降温。
2022年,受多种复杂因素影响,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全国商品房销售规模大幅下降,房地产开发投资同比首次负增长,部分房地产客户相继出现流动性问题,公司针对此类客户涉及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单项评估,对于预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公司期末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2023年,房地产市场仍处在调整期,但各级政府部门频繁优化楼市政策,力促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
、2021-2023年度公司合并范围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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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序号
序号 | 2023年合并范围 | 2022年合并范围 | 2021年合并范围 |
建筑设计 | |||
1 | 深圳霍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 深圳霍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 深圳霍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
2 | 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3 | 上海千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千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上海千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4 | 霍普设计(国际)有限公司 | 霍普设计(国际)有限公司 | 霍普设计(国际)有限公司 |
5 | 上海励翔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 上海励翔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 上海励翔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
建筑绿能 | |||
6 | 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爱珀科科技有限公司 | - |
7 | EPOCHENERGYTECHNOLOGYB.V. | EPOCHENERGYTECHNOLOGYB.V. | - |
8 | 湖北驭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 - | - |
9 | 湖北誉光者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0 | 湖北遇光者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1 | 武汉聚光者科技有限公司 | - | - |
12 | 苏州伏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 - | - |
13 | 南京利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14 | 霍普新能源(重庆)有限公司 | - | - |
15 | 沈阳御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16 | 宜春御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17 | 宜兴市利光者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18 | 湖北楚中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 | - |
19 | 爱珀科(光泽)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20 | 湖北光森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21 | 苏州辛文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22 | 孝感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 - | - |
23 | 溧阳御光者技术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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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24 | 上海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25 | 山西普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26 | 山西霍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27 | 山西霍普珀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 - |
28 | 内蒙古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 - | - |
29 | 上海霍绿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 | - |
其他 | |||
30 | 上海创汇星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创汇星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创汇星科技有限公司 |
31 | 上海普仕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普仕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上海普仕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注:①2022年底,公司对江苏爱珀科进行增资成为第一大股东,通过直接持股及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合计拥有江苏爱珀科55.90%的表决权,并拥有董事会多数席位,能够对江苏爱珀科实施有效控制,且控制权清晰、稳定。江苏爱珀科股权增资事项于2022年12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支付增资款,故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②公司建筑绿能板块主要从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运营及转让,主要采取持有运营和出售两种模式,以控股子公司江苏爱珀科和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珀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主体,在经济发达、光照条件较好的地区通过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业务开发,因此,2023年公司新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较多。
3、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
)公司建筑设计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公司 | 1年以内(含1年)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启迪设计 | 5% | 20% | 60% | 80% | 100% | 100% |
筑博设计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华阳国际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尤安设计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建研设计 | 5% | 10% | 30% | 100% | 100% | 100% |
中衡设计 | 注1 | |||||
霍普股份 | 5% | 10% | 50% | 100% | 100% | 100% |
注1:未在中衡设计公开披露报告中查询到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数据。
由上表可见,公司建筑设计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2)公司建筑绿能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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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 | 1年以内(含1年)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天合光能 | 0.5%—5% | 10% | 30% | 50% | 100% | 100% |
阿特斯 | 0.5%—2% | 5% | 30% | 80% | 100% | 100% |
艾能聚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芯能科技 | 5% | 10% | 20% | 50% | 80% | 100% |
霍普股份 | 5% | 10% | 50% | 100% | 100% | 100% |
由上表可见,公司建筑绿能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综合上述分析,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按照我们对霍普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的计划,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我们主要实施了询问、观察、检查、分析、重新计算等部分风险评估程序以及部分实质性程序,正在执行的程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了解并评价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并测试了关键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复核了管理层计算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的过程,并对管理层的计算结果进行复算;
、选取建筑设计项目样本进行细节测试,核对业务合同的关键条款和完工进度对应的委托方确认函,核实项目完工进度是否正确,复核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4、检查主要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付款与回款周期、信用政策安排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
5、了解企业信用政策与回款周期,基于对应收客户的财务状况、从第三方获取担保的可能性、信用记录及其他因素诸如目前市场状况等评估客户的信用资质,结合本期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情况,复核单项计提坏账的原因及合理性等。
根据我们目前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没有发现公司上述关于
收入、成本、毛利率、应收账款、客户及行业变动、公司合并范围变化情况的回复和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有明显不符之处。因年报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现阶段部分关键审计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最终审计结论需以具体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问题三:
请说明你公司收入确认具体时点,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相关会计政策、近三年变动情况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等,说明你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具体时点,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相关会计政策、近三年变动情况
1、公司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确认具体时点,收入确认相关会计政策及近三年变动情况
(
)建筑设计服务
公司与客户之间提供建筑设计服务合同主要包括概念规划设计、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提资、施工配合服务等履约义务,当阶段性工作量完成、向客户交付对应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经客户认可后,按照合同约定,公司履行了相应阶段的履约义务,公司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时,进而确认相应收入。
公司通常在综合考虑取得的外部证据资料的基础上,确定本公司履约进度并确认收入的时点,外部证据主要为客户确认函。
(2)光伏电站系统集成
公司接受光伏电站业主或投资方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光伏电站项目的勘测、设计、组件采购、施工安装、试运行、电站运维等,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采用投入法即按照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预计总成本为公司根据整个系统集成业务合同工程量涉及的全部施工程序分项细化至其所需的全部设备及材料、劳务费、委外设计费及其他费用(运输费、认证费等)对应的预算造价总额。
已发生的成本即累计已完成工程量。由于系统集成业务由多项可以具体测定工作量的分项工程组成,故累计已完成工程量是先根据外部支持性文件确认分项工程完成的工作量,结合分项合同约定单价计算出分项金额,再汇总得出总金额。企业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分项工程主要包括设备及材料、劳务费、委外设计费。设备及材料工作量外部支持性文件为签收单,委外设计费工作量外部支持性文件为外部确认函,劳务费工作量外部支持性文件为工程进度单。
履约进度根据累计确认成本占合同预计成本的比例确定,即履约进度=累计已确认成本/预计总成本×100.00%。
(3)光伏电站销售
公司建造的部分光伏电站用于在市场上找寻第三方客户予以出售,根据市场惯例,目前光伏电站的转让多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当完成光伏电站建设,并网发电,完成股权交割的工商变更且根据不可撤销的销售合同判定相关电站的控制权转移给相关客户时,公司确认光伏电站销售收入。
(
)光储产品销售
公司光储产品销售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内销业务:无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交付并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安装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外销业务:无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完成产品报关手续并取得货运提单时确认销售收入;需安装调试的产品,在产品发往客户,安装调试完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
)光伏发电
公司建造并运营的光伏电站项目产生的光伏发电收入在每个会计期末按照与电网公司或其他客户实际抄表电量,电网公司或客户的发电量确认单,及相关售电协议约定的电价,确认光伏发电收入。
公司除于2023年度新增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光伏电站销售业务、光储产品销售业务、光伏发电业务外,近三年收入确认政策未发生变化。
2、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相关政策及近三年变动情况
自2019年
月
日起,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按照单项和组合方式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公司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账款,发行人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公司对于由《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收入》(2017)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1)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1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单项金额重大的判断依据或金额标准:期末余额大于
万元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
单项金额重大并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应收款项,将其归入相应组合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独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
)按组合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
1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本组合为除单项评估以外的应收账款。由于公司客户的应收账款无重大信用
风险集中,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每一笔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进行单独跟踪,根据历史经验,判断“账龄法”是该应收账款组合的重要信用风险特征,故使用账龄构造信用风险矩阵。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应收账款在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过程中能够全部抵消,对合并财务报表列报无影响,且各欠款子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均处于正常经营中,偿债能力有保障,其发生违约的概率非常低,认定无回收风险,不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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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 |
账龄组合 | 账龄分析法 |
合并关联方组合 | 应收合并范围内关联方客户款项(包括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往来) |
公司2021-2023年度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情况
账龄 | 应收款项计提比例(%) | 合同资产计提比例(%) |
1年以内(含1年) | 5.00 | 5.00 |
1-2年 | 10.00 | 10.00 |
2-3年 | 50.00 | 50.00 |
3-4年 | 100.00 | 100.00 |
4-5年 | 100.00 | 100.00 |
5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公司建筑设计业务与建筑绿能业务采用同一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公司分别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坏账政策比较,不存在显著差异。
公司上市前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相关政策未发生变化。
(二)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
1、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对比情况
(
)公司建筑设计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1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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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确认原则 | 是否是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 具体方法 |
启迪设计 | 产出法 | 是 |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主要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由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已完成工作量中的主要阶段已根据取得的外部证据进行确认。公司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公司以设计项目的工作量实际完工进度为确认基准,按照设计合同总金额乘以工作量实际完工进度计算已完成的合同金额,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完成的合同金额,并扣除相应增值税后确认为该项目的当期收入,满足权责发生制要求。 |
筑博设计 | 产出法 | 是 | 公司为客户提供的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咨询等服务都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建筑设计、城市规划、设计咨询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
华阳国际 | 产出法 | 是 |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主要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由于公司履约过程中所提供的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入款项,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服务提供期间根据实际完工进度确认。公司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
尤安设计 | 产出法 | 是 | 建筑设计业务,在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履约义务,向客户提交设计成果并取得成果确认文件(包括工作量确认函或相关第三方的批准文件等)时,根据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根据商品和劳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公司的建筑设计业务,在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性履约义务,向客户提交设计成果并取得成果确认文件(包括工作量确认函或相关第三方的批准文件等)时,根据合同约定的对应履约阶段金额确认收入。 |
建研设计 | 产出法 | 是 |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筑设计服务合同是在一段时间内履行,履约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都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有权就已完工并经客户验收的部分收取款项,属于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 |
回复第
页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建筑设计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建筑设计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 | |||
中衡设计 | 产出法 | 是 |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提供服务合同主要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由于公司履约的同时客户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已完成工作量中的主要阶段已根据取得的外部证据进行确认。公司按照产出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公司以设计项目的工作量实际完工进度为确认基准,按照设计合同总金额乘以工作量实际完工进度计算已完成的合同金额,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完成的合同金额,并扣除相应增值税后确认为该项目的当期收入,满足权责发生制要求。 |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比较
公司建筑设计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具体采用产出法确定提供建筑设计服务的履约进度,以合同约定阶段提交并经客户确认的工作成果作为产出指标,以合同约定的累计完成进度比例确认履约进度。
公司建筑设计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基本一致。
(2)公司建筑绿能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公司建筑绿能业务包含光伏电站系统集成业务、光伏电站销售业务、光储产品销售业务、光伏发电业务。
1公司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政策
公司名称 | 主营业务 | 收入确认政策 |
天合光能 | 光伏产品销售 | 公司销售太阳能光伏产品(光伏组件及相关产品),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①由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的,在相关货物运抵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时确认销售收入;②由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到装运港码头或目的港码头的,在相关货物运抵并取得海运提单确认销售收入;③由客户上门提货的,在相关货物交付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员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时确认销售收入。于上述时点确认收入时,公司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光伏系统销售 | 公司销售系统产品(包括户用光伏系统、光伏支架及相关产品),其中:户用光伏系统销售业务根据客户的需求建设并交付满足并网发电条件的电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光伏电站完工并达到并网发电条件,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光伏支架及相关产品销售业务根据本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参照与上述中光伏产品销售之类似政策确认销售收入. |
回复第
页光伏电站销售
光伏电站销售 | 本集团持有销售的光伏电站用于在市场上找寻第三方客户予以出售,光伏电站销售是本集团的日常经营活动,是本集团光伏产品业务的延伸。根据市场情况,目前光伏电站的转让多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实质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销售电站资产。当股权交割的工商变更完成且根据不可撤销销售合同判定相关电站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相关客户时,本集团确认光伏电站销售收入。 | |
光伏电站建造 | 公司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管理可分为建造模式和转让-建造模式。建造模式是一种只提供建造服务的模式,一般分为“设计”“采购”和“施工”三个阶段。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整个项目总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方交付一个符合合同约定、具备使用条件并满足使用功能的光伏电站。转让-建造模式是一种包括“开发”和“建造”两个阶段的服务模式。公司首先获得电站开发许可并受让或成立项目公司,再将项目公司向第三方买家转让,并对电站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承包,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方交付一个符合合同约定、具备使用条件并满足使用功能的光伏电站。公司在开展“转让-建造”模式的EPC业务时,与客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开发协议和工程建设管理协议等按照一揽子交易确定。在工程开始时,与工程开展相关的支出已经发生且构建活动也已开始,该等支出系使得工程达到最终预定可出售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公司将开发成本计入合同预计总成本。收入具体确认原则: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管理服务的两种模式均为向客户提供光伏电站建造的一站式服务。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包含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的履约义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已经完成的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已完工或已完成劳务的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 | |
阿特斯 | 光伏产品销售 |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包含转让太阳能光伏产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公司销售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由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到客户指定的交货地点的,在相关货物运抵并取得客户签收单时即表示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由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到装运港码头或目的港码头的,在相关货物运抵并取得海运提单即表示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由客户上门提货的,在相关货物交付客户指定的承运人员并取得确认单据时即表示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满足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于上述时点确认收入时,公司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
光伏系统销售 | 公司销售的系统产品包括逆变器及系统(含户用系统)。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参照与上述光伏组件产品销售政策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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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销售收入。
认销售收入。 | ||
光伏储能系统业务 | 公司销售的光伏储能系统产品包括应用于光伏电站电网侧和电源侧的大容量储能系统的工程承包服务、系统产品销售服务及专注于家庭能源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系统产品销售。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大型储能系统工程承包服务包含储能系统设计、采购和安装调试的履约义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已经完成的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已完工或已完成劳务的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 | |
光伏电站销售 | 公司与客户之间的销售商品合同包含转让电站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公司持有销售的光伏电站用于在市场上找寻第三方客户予以出售,光伏电站销售是公司报告期内的日常经营活动之一。根据市场情况,目前光伏电站的转让多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实质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销售电站资产。当根据不可撤销销售合同判定相关电站的控制权转移给相关客户时,公司确认光伏电站销售收入。公司通过转让光伏电站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实现光伏电站资产的销售,转让时项目公司除持有电站资产外通常仅持有少量其他资产。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在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对价的基础上,加上电站项目公司对应的负债,减去电站项目公司除电站资产外剩余资产,将股权对价还原为电站资产销售的对价。 | |
光伏电站建设 | 光伏电站工程建设是一种向客户提供光伏电站建造的一站式服务,一般分为“设计”“采购”和“施工”三个阶段。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对整个项目总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方面负责,最终向业主方交付一个符合合同约定、具备使用条件并满足使用功能的光伏电站。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建造合同包含光伏电站工程建设的履约义务,由于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履约进度按已经完成的为履行合同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或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于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已完工或已完成劳务的进度进行重新估计,以使其能够反映履约情况的变化。 | |
发电业务收入 | 公司建造并运营的光伏电站项目产生的光伏发电收入在每个会计期末按照抄表电量,客户的发电量确认单,及相关售电协议约定的电价(包括根据售电协议约定,由购电方向公司支付的与销售电力相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确认光伏发电收入。 | |
艾能聚 | 发电业务收入(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 | 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运营收入主要为向客户销售电力而形成的电费收入。光伏电站电力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分布式光伏电站投资运营业务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电力,取得客户付款凭证或证明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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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
运营) | ||
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及服务 | 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及服务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针对公司建设后整体销售给业主方的,在电站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完工交付业主方正式运营,并取得并网验收意见单后确认收入;针对第三方委托,公司进行工程总承包的,在电站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完工交付、取得并网验收意见单,并取得竣工验收单后确认收入。 | |
光伏产品销售 | 组件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 |
芯能科技 | 分布式光伏电站开发及服务 | ①分布式光伏开发相关的组件等硬件在公司已根据合同或订单要求发货,取得客户付款凭证或证明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收入;②分布式光伏开发相关的配件及服务在公司已根据合同要求发出或提供完毕并取得客户确认,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③分布式光伏电站运行维护服务在协议生效后,根据协议约定金额在服务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
光伏产品销售 | 内销收入确认时点:公司已根据合同或订单要求发货,取得客户付款凭证、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外销收入确认时点: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报关,取得提单,取得客户付款凭证、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 |
分布式光伏电站发电 | 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电力,取得客户付款凭证、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 |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收入确认政策比较
a.光伏电站系统集成(EPC):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天合光能、阿特斯收入确认政策一致。
b.光伏电站销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天合光能、阿特斯收入确认政策一致。c.光储产品销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天合光能、阿特斯、芯能科技、艾能聚收入确认政策一致。
d.光伏发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阿特斯、芯能科技、艾能聚收入确认政策一致。
综上,公司建筑绿能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2、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对比情况(
)公司建筑设计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回复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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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 公司 | 1年以内(含1年)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2023年上半年 | 启迪设计 | 5% | 20% | 60% | 80% | 100% | 100% |
筑博设计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华阳国际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尤安设计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建研设计 | 5% | 10% | 30% | 100% | 100% | 100% | |
中衡设计 | 注1 | ||||||
霍普股份 | 5% | 10% | 50% | 100% | 100% | 100% | |
2022年度 | 启迪设计 | 5% | 20% | 60% | 80% | 100% | 100% |
筑博设计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华阳国际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尤安设计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建研设计 | 5% | 10% | 30% | 100% | 100% | 100% | |
中衡设计 | 注1 | ||||||
霍普股份 | 5% | 10% | 50% | 100% | 100% | 100% | |
2021年度 | 启迪设计 | 5% | 20% | 60% | 80% | 100% | 100% |
筑博设计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华阳国际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尤安设计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建研设计 | 5% | 10% | 30% | 100% | 100% | 100% | |
中衡设计 | 注1 | ||||||
霍普股份 | 5% | 10% | 50% | 100% | 100% | 100% |
注1:未在中衡设计公开披露报告中查询到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数据。
由上表可见,公司建筑设计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
)公司建筑绿能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年度 | 公司 | 1年以内(含1年)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2023年 | 天合光能 | 0.5%—5% | 10% | 30% | 50% | 10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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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
上半年 | 阿特斯 | 0.5%—2% | 5% | 30% | 80% | 100% | 100% |
艾能聚 | 5% | 20% | 50% | 100% | 100% | 100% | |
芯能科技 | 5% | 10% | 20% | 50% | 80% | 100% | |
霍普股份 | 5% | 10% | 50% | 100% | 100% | 100% |
由上表可见,公司建筑绿能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
、公司收入确认适用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本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本公司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本公司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交易价格是指本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以及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本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结合其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并在确定交易价格时,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本公司以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确定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本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并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本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本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本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公司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本公司考虑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本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本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本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本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
)本公司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本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公司不同业务类型的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
(1)公司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判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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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类型
收入类型 | 收入确认方式 | 具体说明 |
建筑设计 | 时段法 | 公司建筑设计业务一般分为概念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提资、施工配合阶段等五个阶段。不同的项目因公司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对阶段的约定及每阶段应确认收入的比例略有差异。一般情况下,预付款或概念设计阶段占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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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金额的10%—15%,方案设计阶段占30%—35%,初步设计阶段占30%—35%,施工图提资及施工配合阶段占20%左右。在建筑设计业务流程的每个阶段,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实施具体设计工作,当公司完成该阶段工作,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并获取客户签署的设计成果确认函之后,表明公司已完成该设计阶段的设计劳务;且根据合同明确约定的该阶段结算款项,该设计阶段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同时,在该设计阶段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因此,当公司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并获取客户签署的成果确认函时,有证据表明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同时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满足时段法的确认条件,公司建筑设计业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同金额的10%—15%,方案设计阶段占30%—35%,初步设计阶段占30%—35%,施工图提资及施工配合阶段占20%左右。在建筑设计业务流程的每个阶段,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实施具体设计工作,当公司完成该阶段工作,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并获取客户签署的设计成果确认函之后,表明公司已完成该设计阶段的设计劳务;且根据合同明确约定的该阶段结算款项,该设计阶段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同时,在该设计阶段已经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因此,当公司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设计成果,并获取客户签署的成果确认函时,有证据表明已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作为收入的确认时点。同时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满足时段法的确认条件,公司建筑设计业务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 ||
光伏电站系统集成(EPC) | 时段法 | 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为:由公司负责承担整体电站EPC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勘测、工程设计、概算编制、设备材料采购供货、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及工期控制、调试、试运行,并提供竣工图编制、项目资料移交,协助业主单位办理电网接入手续及相关验收工作,最终确保项目一次性通过并网验收、顺利投产运行。在工程合同签订后,按照公司设计、采购、施工各环节预计将发生的成本,确定合同预计总成本,包括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履约进度,合同履约进度=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100%;资产负债表日,如果合同结果可以可靠的估计,按照预计总收入乘以合同完工进度确认累计营业收入,扣除以前年度确认的收入,确认本期的营业收入。由于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公司将其作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公司按照投入法确定提供服务的履约进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
光伏电站销售 | 时点法 | 公司光伏电站的销售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交易,但其交易实质为以股权转让的方式销售电站资产,公司将电站项目公司的电站资产作为销售标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公司电站销售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
光储产品销售 | 时点法 | 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购货方,已收取价款或取得收款权利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时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
光伏发电 | 时段法 | 公司自有的光伏电站运营产生的光伏发电收入,在每个会计期末,按照抄表电量,电力公司或客户的发电量确认单,及相关售电协议约定的电价确认光伏发电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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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收入确认政策确认收入,不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按照我们对霍普股份2023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的计划,截至本关注函回复日,我们主要实施了询问、观察、检查、分析、重新计算等部分风险评估程序以及部分实质性程序,正在执行的程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执行收入穿行测试和收入截止性测试;
2、选取建筑设计项目样本进行细节测试,核对业务合同的关键条款和完工进度对应的委托方确认函,核实项目完工进度是否正确,复核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形;
3、查阅公司建筑绿能主要业务合同,核实收入确认政策,分析相关收入确认时点、依据、计量方法的准确性,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公司收入确认政策的合规性等。
根据我们目前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没有发现公司上述关于收入确认具体时点,收入确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相关会计政策、近三年变动情况及与同行业公司对比情况的回复和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有明显不符之处。因年报审计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现阶段部分关键审计程序尚未执行完毕,最终审计结论需以具体披露的审计报告为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I
急
中国注册会计师:
`
礼
2024年3月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