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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宝丽: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5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3月5日以书面及邮件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3日在公司综合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书先生主持,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推出前,公司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

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由于公司监事张书先生、赵赟先生及夏友满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了《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监事会认为:《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能保证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由于公司监事张书先生、赵赟先生及夏友满先生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后,有表决权的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成员半数。因此,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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