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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富润: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4

上证公监函〔2024〕0066号

关于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

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富润,A股证券代码:600070;

钱 安,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杭州泰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赵林中,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江有归,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 燕,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付海鹏,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

经查明,2023年7月12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显示,2021年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一指尚)通过其子公司杭州泰一通信技术有限

公司向供应商预付业务款,供应商将其中410万元、490万元通过流转分别借款给公司关联方钱安、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迪科技),构成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占用发生额分别占2021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0.23%、0.27%。泰一指尚已于2023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返还预付业务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上述占用资金目前尚未归还。同时,公告显示,公司认为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泰一指尚董事、财务负责人钱安系公司内部控制缺陷的直接责任人,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及泰一指尚董事、总经理付海鹏对内部控制缺陷负有间接责任。

综上,公司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4.1.3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方杭州泰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钱安,长期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付海鹏作为公司发生资金占用的具体责任人;时任董事长赵林中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王燕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1.3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方钱安、杭州泰迪科技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林中、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江有归、时任财务总监王燕、时任董事兼常务副总经理付海鹏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1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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