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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仪股份: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4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4年3月13日,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说明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集团”)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数量为不超过29,756,537股(含本数),占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数7.53%,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本次发行前,四联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18,804,8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0.08%,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四联集团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二、关于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四联集团承诺如下:“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本公司将依其规定。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发行人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本公司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因此,根据前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四联集团作出的承诺,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后,四联集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四联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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