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
目录
第一章释义 ...... 1
第二章声明 ...... 3
第三章基本假设 ...... 4
第四章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5
第五章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情况 ...... 7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 7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 7
第六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 11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 11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 12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第一章释义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爱玛科技 | 指 |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激励计划》 | 指 |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 | 指 |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 | 指 |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章声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爱玛科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爱玛科技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爱玛科技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爱玛科技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资料,爱玛科技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等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爱玛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公司公开披露的《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爱玛科技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2024年1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4年1月30日,公司披露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马军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2月2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4年1月30日至2024年2月8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栏的方式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2月20日,公司披露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4年2月2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4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调整及授予事项已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取得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对截至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五章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00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60万股。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3月13日。
(二)授予数量:1,360万股。
(三)授予人数:200人。
(四)授予价格:12.61元/股。
(五)标的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及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解除限售安排根据激励对象司龄的不同,综合考虑了激励有效性,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分为两类,对不同的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不同的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期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1 | 罗庆一 | 副总经理 | 70.00 | 5.15% | 0.08% |
2 | 高辉 | 董事、副总经理 | 70.00 | 5.15% | 0.08% |
3 | 王春彦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40.00 | 2.94% | 0.05% |
4 | 李玉宝 | 副总经理 | 50.00 | 3.68% | 0.06% |
5 | 郑慧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50.00 | 3.68% | 0.06% |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共195人) | 1080.00 | 79.41% | 1.25% | ||
合计 | 1,360.00 | 100.00% | 1.58% |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2、鉴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存在变动,上表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额以2023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86,192.5007万股进行测算。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依据激励对象截止2023年12月31日(含)的司龄情况,本激励计划将激励对象分为第一类激励对象186人,第二类激励对象14人。
5、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六章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第七章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爱玛科技本次调整已获得相关授权与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条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报告出具日,爱玛科技和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