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华星创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4

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4-005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创业”或“公司”)于2024年3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

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制定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准。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担保金额或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圳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独立董事的书面辞职报告还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八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零八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及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如下: 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组织内部检查,评估内控缺陷并监督整改; (六)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管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管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对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五天。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五天。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的时候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但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同意。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监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同意。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与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
更事项时,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注:《公司章程》经修订增加、删减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改后的章程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原《公司章程》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亦做相应变更;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相关人员具体办理后续工商备案等手续并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变更(备案)登记的事项进行必要的修改,授权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工商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具体修订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二、 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本次制定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生效后,原《独立董事工作条例》废止。

序号制度名称修订/新增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
2《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4《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修订
细则》
5《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6《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新增
7《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
8《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9《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
10《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修订
11《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1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新增

其中,《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制度全文。

三、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