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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4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2024年3月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会议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过对《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审议,我们认为:

1.《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方案修订不会导致公司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不属于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2.本次修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业绩考核指标,是公司综合考虑实施激励计划目的和实际情况后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过对《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具体内容审核后,我们认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业绩考核修订,有利于客观反映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有利于充分发挥限制性股票计划对员工的激励作用,符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目的,有利于公司长期持续的健康发展;本次对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修订不会导致公司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不属于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公司《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范玉顺 王小兰 黄德汉

2024年3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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