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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富士莱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92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48.3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0,703.60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0,313.5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2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23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2]230Z0049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实施主体
年产720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17,00017,000富士莱
研发中心项目20,00020,000富士莱
信息化建设项目5,0005,000富士莱
补充流动资金25,00025,000富士莱
合计67,00067,000-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及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总额、内部投资结构和实施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720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投资总额由17,000.00万元调整为17,955.01万元,新增投资金额由公司自有资金投入,同时对该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并对“研发中心项目”进行延期。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年产720吨医药中间体及原料药扩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2022年5月6日,公司办理了该专项账户的注销工作并将销户时结算利息16.85万元人民币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及2022年12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终止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2023年5月16日,公司办理完成了相关专项账户的注销工作并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项目”结项后的节余募集资金13,455.56万元和终止“信息化建设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4,859.80万元,合计18,315.35万元投入新募投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中15,351.51万元用于投资新建“年产300吨特色原料药及CMO/CDMO研发一体化项目”,剩余的2,963.85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及2024年1月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使用超募资金增加投资额并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

产300吨特色原料药及CMO/CDMO研发一体化项目”拆分为“年产289吨特色原料药扩建项目”和“富士莱(山东)特色原料药及中间体CMO/CDMO建设项目”两个项目,同时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使用超募资金9,000.00万元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并使用募集资金和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注资以实施“富士莱(山东)特色原料药及中间体CMO/CDMO建设项目”。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完成了新募集资金账户的开立及相关资金的划转,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有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和超募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拟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本次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的实现公司现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现金管理的品种

公司拟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低、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可转让可提前支取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金融机构的收益凭证、通知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该等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公告。

(三)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38,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在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四)实施方式

公司授权管理层在上述授权期限及额度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财务部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尽管公司拟选择的投资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门将持续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定期对所有理财产品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对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投资建设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8,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审议通过的投资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在审议通过的额度范围内,授权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授权公司财务部具体实施。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38,000.00万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宽 张仲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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