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七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八条公司对相关信息作披露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相关信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收集,由经办人员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见附件),列明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及期限;
(二)审批单由相关申请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与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及相关知情人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函一并提交董秘办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进行审核确认;
(四)董事会秘书审核后认为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的,进行信息登记后,提交董事长签字审批;
(五)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证券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保管。
第九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单
申请部门
申请部门 | 申请人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 ||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