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诚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诚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年限已超过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颁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需变更审计机构。公司按照上述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审计工作需要和公司自身情况,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拟聘用对象,根据招标结果,公司拟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公司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友好沟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公司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会计师的沟通》要求,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查,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的工作要求,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监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及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及内控
审计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情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较好的完成了审计工作,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2023年报审计工作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充分沟通和讨论,共同编制确定了《诚志股份2023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3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的审计,包括公司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等,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中在以下方面表现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1)独立性评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成员未在本公司任职并未获取除法定审计必要费用外的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本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相互投资情况,也不存在密切的经营关系。
(2)专业能力评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小组成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3)审计工作计划评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初步调查制定了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的审计计划,为完成审计任务和减少审计风险做了充分的准备。
(4)审计程序评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实施的审计程序恰当、合理,有效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及其编制进行了风险评估,客观地对公司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估计行为进行了评价。综上所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的、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同时认定公司以2023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不存在重大和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并出具了《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报告》。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会计师
事务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诚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