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71 | 证券简称:华宇软件 | 公告编号:2024-024 |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3月12日14:30在北京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座25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12日9:15—15:00。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颖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36,577,0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40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60,356,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51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6,220,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中小股东股东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2,352,1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49%。
(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1,976,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015%;反对24,600,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85%;弃权0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51,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605%;反对24,600,4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395%;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976,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015%;反对24,600,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8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51,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605%;反对24,600,4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395%;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1,976,65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6015%;反对24,600,4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3985%;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751,7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605%;反对24,600,4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6.0395%;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堃、牛燕琴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伟拓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宇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