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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智: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3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哈工智能”)于近日收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吉0211民初5191号),现将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收到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及传票,刘延中先生向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公司与刘延中先生、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机民科”)及江机民科原股东签订的《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股权协议书》”)和《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市江机民科实业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收购股权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向其支付补偿金2,910万元(3,000万*97%=2,910万元)、违约金5,626万元(5,800万*97%=5,626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审理中,刘延中撤回了要求哈工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5,626万元(5,800万元*97%)的诉讼请求。因公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交易对价款,构成违约,根据约定,刘延中等5人有权终止交易,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案涉《收购股权协议书》《补充协议》已于2023年1月3日解除。

经审理查明,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刘延中违约金2,91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2,300元。另退还刘延中28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6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补充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资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关于子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0)、《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0)、《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1)、《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4)、《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33)、《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5)、《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36)、《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44)、《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将对公司收购江机民科项目的后续执行产生重大影响。为维护公司利益,最大程度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将与代理律师商议,审慎决定是否上诉,如公司提起上诉,则本判决结果并非最终判决结果。公司已于2022年

末计提股权收购事项违约金3,000万元、计提与江机民科之间的往来款事项违约金5,800万元,上述事项共计提预计负债8,800.00万元。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3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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