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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思壮:《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委员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涉及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及资本运作等项目进行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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