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美新科技 股票代码:301588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EWTECHWOOD CORPORATION(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乌塘地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四年三月
特别提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新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3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886.7754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2,258.25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9.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五)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下文所述“报告期内”具体是指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
(一)美元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以境外销售为主,出口主要结算货币为美元。报告期内,公司汇兑损失(负数为收益)分别为1,320.33万元、177.10万元、-1,742.10万元和-1,224.63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7.05%、1.64%、-18.27%和-
25.38%,占比受汇率波动情况有所波动。报告期各期,公司利润总额分别为7,745.85万元、10,784.94万元、9,535.10万元和4,824.91万元,扣除汇兑损益后的利润总额分别为9,066.18万元、10,962.04万元、7,792.99万元和3,600.28万元,美元汇率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影响。未来若出现国际政治经济局势不稳定的情况,美元形成较长时间内的单边持续、快速贬值的趋势,公司将面临汇兑损失增加的风险,将对利润总额造成一定影响。
(二)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原材料主要为塑料颗粒、纤维及功能助剂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8.58%、58.08%、57.07%和57.45%,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主营业务毛利率的影响较大。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总体市场供应充足,价格主要受市场供需关系的影响。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快速上涨,公司将面临一定的成本上升压力,导致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降风险。
(三)出口贸易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及局部地缘政治环境紧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以外销为主,境外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17%、95.55%、95.35%和94.36%,境外销售区域主要包括欧洲、北美洲、大洋洲和亚洲等,遍布美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墨西哥、英国、西班牙、意大利、韩国、爱尔兰、日本、韩国、泰国、印度等全球众多国家或地区。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地区中以欧美市场为主,其中美国市场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2.98%、29.86%、36.59%和38.72%。
近年来全球贸易受到了主要经济体贸易政策变化、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放缓等因素的影响,全球贸易摩擦明显增多,国际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时有发生。此外,近年来国际局势跌宕起伏,各种不确定、不稳定因素频现,地缘政治问题可能对某些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贸易发展产生显著影响。2018年9月17日,美国颁布的第二批2,000亿美元加征关税清单中,发行人出口的塑木型材产品(HTS
编号:3918.90.90)被加征10%关税。2019年5月9日,美国政府宣布自2019年5月10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2,000亿美元清单商品加征的关税税率由10%提高到25%,对公司出口美国地区的业务带来一定影响。若未来国际市场政治、经济、贸易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或经济形势恶化,公司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较大不利变化等情况,将会加大公司海外业务的风险,对公司海外业务的开展造成不利影响;若海外客户因加征关税的原因降低公司产品的采购价格,将会使得公司产品的毛利率水平下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核心技术泄密或被突破的风险
公司自主研发掌握的配方能实现面层料与芯层料的强力粘合,并确保面层料保持高强度的防腐、防滑、不爆裂、不褪色等耐候性能。同时,通过自主改良的模具实现产品以1.2米/分钟的速度一体成型挤出技术,以及色彩鲜艳、选择多样的调色和纹理数控技术等均为公司的核心技术。掌握核心技术、坚持自主创新,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改进核心配方及生产工艺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如果公司技术相关人员或第三方违反规定恶意泄露产品配方或上述核心技术工艺被他人盗用,或竞争对手实现技术突破,则公司在产品研发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将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业务成长性风险
塑木复合材料从发展之初的托盘、包装箱、汽车内饰件等制品,经过户外铺板、栅栏、桌椅等的开发应用,目前已开始向更加广阔的建筑家装、景观设计等领域渗透,同时,塑木复合材料正朝着功能化、高附加值方向发展,以适应广阔的应用领域,如阻燃型、增强型、保温隔热型和储能调温型等都将成为行业追求的方向。
公司的产品主要为户外地板、墙板、组合地板等新型环保塑木型材。随着全球塑木市场规模不断提升,公司如果不能在保证产量增长的同时,进一步开拓新的市场,开发出领先的、高附加值的产品,将对公司业务成长性带来不利影响。
(六)对外连带责任担保的风险
2020年初,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将其持有的宝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添公司”)转让给第三方林玉钗、卢丽红。宝添公司子公司美化塑胶拥有一项土地使用权(惠东国用(2007)第020318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土地款及税费后未获取土地出让方惠东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收款凭证及相应票据。股权受让方顾虑未来存在补缴土地款的风险和后续转让时因出让金缴纳凭证有瑕疵不可计入土地成本导致税务部门多征税的风险,因此要求林氏三兄弟对该笔股权转让中因上述风险可能导致的或然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发行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对于该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取得了惠东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复函》(惠东自然资函(2020)771号)及惠东县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东美化塑胶实业有限公司咨询事项的回复》,《“宝添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的担保期限届满条件已满足。该连带责任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金额较小,均尚未发生且发生概率较低,同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反担保确保公司不会因此产生任何损失,公司仍存在因该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生损失的风险。
(七)内控制度无法有效执行的风险
公司于2021年3月通过整体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适应公司现阶段发展需求的内部控制体系。由于改制后运行时间较短,公司各项公司治理政策的执行尚未经过充分的实践检验,若公司有关内控制度不能被有效地贯彻和落实,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信息可比性差异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户外地板、墙板、组合地板等新型环保塑木型材。考虑到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可比性,公司综合考虑产品情况、业务模式、业务规模等因素以及对比数据的可获取性,最终筛选出Trex、Fiberon、森泰股份、南京聚隆、国风新材等5家相似度较高的上市公司作为可比公司。公司与上述可比上市公司在主营方向、产品结构、业务规模等方面存在差异,提醒投资者谨慎参考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各项指标,注意投资风险。
(九)2023年度经营业绩波动风险
由于公司自2022年第四季度开始持续加大北美和国内市场开发投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并增加建设投入,预计2023年度期间费用同比有所增加,使得经营业绩有所波动。公司编制了2023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并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441A018550号)。公司预测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0,084.56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增长7.32%,其中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FIBERDECK和Handelsonderneming van Felix Clercx B.V.主要采用ODM模式与公司进行合作,为在全球主要塑木市场持续推进自主品牌战略,公司于2023年第三季度与上述客户协商未来在客户所在国家法国及荷兰加大自主品牌销售,并视市场情况逐步调整ODM的销售占比,就上述事项双方仍在协商中,预计2023年度上述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同比有所下降,该事项在盈利预测编制时已进行考虑。
根据《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公司预测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11.67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下降12.54%;预测2023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042.65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下降14.61%。剔除汇兑损益的影响后,公司预测实现扣除汇兑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182.52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增长6.68%;公司预测实现扣除汇兑损益及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813.50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增长4.73%。
尽管公司盈利预测报告的编制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但是由于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提请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847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70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美新科技”,证券代码“301588”;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886.7754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258.25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将于2024年3月13日起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4年3月13日
3、股票简称:美新科技
4、股票代码:301588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886.7754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971.6939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58.25万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628.5254万股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4.3387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20.00%。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191,052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01%。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后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新兴亚洲 | 42,803,571 | 36.01% | 2027年3月13日 |
疌泉大亚 | 14,345,313 | 12.07% | 2025年3月13日 | |
西博肆号 | 6,400,000 | 5.38% | 2025年3月13日 | |
梵创产业 | 6,400,000 | 5.38% | 2025年3月13日 | |
汪忠远 | 3,190,000 | 2.68% | 2025年3月13日 | |
郑小明 | 2,400,000 | 2.02% | 2027年3月13日 | |
隽临环球 | 2,250,000 | 1.89% | 2025年3月13日 | |
恒信通投资 | 1,200,000 | 1.01% | 2025年3月13日 | |
天达投资 | 1,160,000 | 0.98% | 2025年3月13日 | |
素值咨询 | 1,142,857 | 0.96% | 2025年3月13日 | |
史伟 | 1,120,000 | 0.94% | 2025年3月13日 | |
吴启明 | 880,000 | 0.74% | 2025年3月13日 | |
天演投资 | 800,000 | 0.67% | 2025年3月13日 | |
亨信生物 | 800,000 | 0.67% | 2025年3月13日 | |
浩烨贸易 | 740,000 | 0.62% | 2025年3月13日 | |
正海聚锐 | 634,074 | 0.53% | 2025年3月13日 | |
梁卫山 | 600,000 | 0.50% | 2025年3月13日 | |
黄俊鸿 | 500,000 | 0.42% | 2025年3月13日 | |
本盛投资 | 500,000 | 0.42% | 2025年3月13日 | |
林倩倩 | 490,000 | 0.41% | 2025年3月13日 | |
鲍泽民 | 290,000 | 0.24% | 2025年3月13日 | |
林楚琛 | 205,000 | 0.17% | 2027年3月13日 | |
信天达投资 | 150,000 | 0.13% | 2025年3月13日 |
林翠君 | 100,000 | 0.08% | 2027年3月13日 | |
鑫意诚投资 | 50,000 | 0.04% | 2025年3月13日 | |
小计 | 89,150,815 | 7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351,240 | 1.98% | 2025年3月13日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2,062,492 | 1.74% | 2025年3月13日 | |
中金美新1号资管计划 | 1,529,655 | 1.29% | 2025年3月13日 | |
小计 | 5,943,387 | 5.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10,695,500 | 9.00% | 2024年3月13日 |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1,191,052 | 1.00% | 2024年9月13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1,887,000 | 10.00% | 2024年3月13日 | |
小计 | 23,773,552 | 20.00% | - | |
合计 | 118,867,754 | 100.00% | - |
注:正海聚锐、疌泉大亚限售期限为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以及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孰晚为准。根据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以及股票上市日期,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为较晚日期。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其2.1.2条第(一)项之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3)第441A027296号),2021年度和2022年度,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9,047.03万元和8,247.98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一节2.1.2.第一款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Newtechwood Corporation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8,915.0815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林东亮 |
成立日期 | 2004年6月16日 |
整体变更日期 | 2021年3月26日 |
公司住所 | 惠州市惠东县大岭镇十二托乌塘地段 |
经营范围 | 生产加工、经营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再利用(塑木型材制品及高档环保型装饰材料);塑料、塑木的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塑料、塑木生产设备的制造和装配。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塑木复合材料及其制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5月),公司所处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邮政编码 | 516321 |
电话号码 | 0752-6531633 |
传真号码 | 0752-6531634 |
互联网网址 | www.newtechwood.cn |
电子信箱 | xmzou@meixin-wpc.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邹小敏 |
联系电话 | 0752-6531633 |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合计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林东亮 | 董事长 | 2024.02-2027.02 | - | 16,265,357 | 16,265,357 | 18.2448% | 无 |
2 | 林东融 | 董事、总经理 | 2024.02-2027.02 | - | 16,265,357 | 16,265,357 | 18.2448% | 无 |
3 | 林东琦 | 董事 | 2024.02-2027.02 | - | 10,272,857 | 10,272,857 | 11.5230% | 无 |
4 | 郑小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2024.02-2027.02 | 2,400,000 | - | 2,400,000 | 2.6921% | 无 |
5 | 李承晟 | 董事 | 2024.02-2027.02 | - | 131 | 131 | 0.0001% | 无 |
6 | 陈臣 | 董事 | 2024.02-2027.02 | - | - | - | - | 无 |
7 | 庄任艳 | 独立董事 | 2024.02-2027.02 | - | - | - | - | 无 |
8 | 王平辉 | 独立董事 | 2024.02-2027.02 | - | - | - | - | 无 |
9 | 王清文 | 独立董事 | 2024.02-2027.02 | - | - | - | - | 无 |
10 | 何国强 | 监事会主席 | 2024.02-2027.02 | - | 25,000 | 25,000 | 0.0280% | 无 |
11 | 李青海 | 监事 | 2024.02-2027.02 | - | 40,000 | 40,000 | 0.0449% | 无 |
12 | 赖茂丰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4.02-2027.02 | - | - | - | - | 无 |
13 | 邹小敏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2024.02-2027.02 | - | 1,475,500 | 1,475,500 | 1.6550% | 无 |
14 | WANG YANG | 财务总监 | 2024.02-2027.02 | - | - | - | - | 无 |
15 | 陈海平 | 前董事 | 2021.03-2024.02 | 1,131,428 | 1,131,428 | 1.2691% | 无 | |
16 | 林映雪 | 前独立董事 | 2021.03-2024.02 | - | - | - | - | 无 |
注1:林东亮通过正扬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6,265,357股;林东融通过Honor MagicInvestment Limited间接持有公司16,265,357股;林东琦通过兆峰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10,272,857股;李承晟通过福建紫杉园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1股;何国强通过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25,000股;李青海通过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0,000股;邹小敏分别通过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135,000股、289,500股、1,500股、49,500股;陈海平通过素值咨询持有公司股份1,131,428股。注2: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注3:陈海平、林映雪已于2024年2月离任。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新兴亚洲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新兴亚洲的主要信息如下:
新兴亚洲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合并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港币
注:2022年度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新兴亚洲,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新兴亚洲直接持有公司42,803,571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本总额的
36.01%,林东融通过新兴亚洲间接持有公司13.68%的股份,林东亮通过新兴亚洲间接持有公司13.68%的股份,林东琦通过新兴亚洲间接持有公司8.64%的股份。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合计间接持有公司42,803,571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本总额的36.01%。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系兄弟关系。新兴亚洲、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郑小明、林楚琛、林翠君为一致行动人。
(1)林东融
林东融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兼任研发总监。林东融毕业于德克萨斯大学奥斯汀分校(University of Texas at Austin),获石油工程学位。1980年6月至1989年3月在Sun Exploration and Production Company历任运行工程师、生产工程师、油藏工程师。1990年3月至今,任T & T Group Inc.董事。2010年8月
企业名称 | 新兴亚洲投资有限公司(NEW GROUP ASIA INVESTMENT LIMITED) |
企业编号 | 513581 |
成立时间 | 1995年5月4日 |
已发行股本 | 2,000.00万港元 |
注册地址和主要经营地 | 香港新界上水龙琛路39号上水广场11楼1113室 |
股权结构 | 宝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0%股份 |
主营业务 | 投资控股 |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 | 截至报告期末,新兴亚洲未持有任何除发行人之外主体的股权,未从事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
项目
项目 | 2023年6月30日 | 2022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1,181.26 | 11,208.60 |
净资产 | 5,065.38 | 5,100.01 |
净利润 | -34.63 | -75.05 |
至2021年3月任美新塑木总经理、研发总监;2021年3月至今担任美新科技董事、总经理兼任研发总监。
(2)林东亮
林东亮先生,1954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林东亮先生毕业于德克萨斯大学(Universityof Texas),获石油工程和土地工程学位。1980年1月至1984年6月于ARCOOIL &GAS CO.任石油工程师;1984年7月至1988年7月于中国湛江市阿科石油公司任工程师;2003年1月创立大大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并担任董事、总经理;1994年7月至今,于Eastern Brothers Investment Inc.任董事,2007年2月至今,于Eastone Investment Limited 任董事;2004年6月创立美新塑木并担任董事长;2021年3月至今担任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3)林东琦
林东琦先生,1952年出生,中国香港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之一,现任发行人董事。林东琦毕业于香港东南无线电学校。1970年1月至1971年6月于喜万年收音机公司任技术员;1971年6月至1978年10月于中原电器任技术员;1978年11月至1981年5月于西方电器任技术员;1981年5月至1991年12月于黄氏音响任经理;1991年12月至2019年12月于香港大大有限公司任经理;1994年7月至今,于Eastern Brothers Investment Inc.任董事;2020年1月至今于环冠贸易有限公司(Global Champion Enterprise Limited)任董事;2021年3月至今担任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二)已实施完毕的员工持股平台的相关情况
为保持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稳定性,提升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公司部分供应商、关联公司员工为公司作出的贡献,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共实施了三次股权激励,具体如下:
序号 | 实施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受让时身份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转让比例 | 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
1 | 2016.09 | 新兴亚洲 | 林楚琛 | 发行人管理人员 | 5.00 | 0.0625% | 1.25 |
鲍泽民 | 发行人管理人员 | 5.00 | 0.0625% | 1.25 | |||
郑小明 | 发行人管理人员 | 240.00 | 3.0000% | 1.25 | |||
鑫意诚投资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5.00 | 0.0625% | 1.25 | |||
信天达投资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15.00 | 0.1875% | 1.25 | |||
小计 | - | 270.00 | 3.3750% | 1.25 | |||
2 | 2016.10 | 新兴亚洲 | 林楚琛 | 发行人管理人员 | 15.50 | 0.1938% | 4.20 |
鲍泽民 | 发行人管理人员 | 24.00 | 0.3000% | 4.20 |
序号 | 实施时间 | 转让方 | 受让方 | 受让时身份 | 转让出资额(万元) | 转让比例 | 转让单价(元/注册资本) |
天达投资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106.00 | 1.3250% | 4.20 | |||
天演投资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80.00 | 1.0000% | 4.20 | |||
浩烨贸易 | 供应商员工投资成立的持股公司 | 74.00 | 0.9250% | 4.20 | |||
吴启明 | 关联公司IT经理 | 88.00 | 1.1000% | 4.20 | |||
林翠君 | 发行人管理人员 | 10.00 | 0.1250% | 4.20 | |||
牧天投资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5.00 | 0.0625% | 4.20 | |||
本盛投资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5.00 | 0.0625% | 4.20 | |||
优源投资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5.00 | 0.0625% | 4.20 | |||
小计 | - | 412.50 | 5.1563% | 4.20 | |||
3 | 2020.12 | 吉源达投资 | 本盛投资 |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 | 30.00 | 0.3750% | 6.00 |
小计 | - | 30.00 | 0.3750% | 6.0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持股主体如下:
1、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名称 | 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年7月21日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海信金融广场26层20号(仅限办公)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邹小敏 |
出资额 | 487.2万元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序号 | 企业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本次发行后持股比例 | 备注 |
1 | 惠州市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60,000 | 0.98% | 员工持股平台 |
2 | 惠州市天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00,000 | 0.67% | 员工持股平台 |
3 | 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0 | 0.42% | 员工持股平台 |
4 | 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50,000 | 0.13% | 员工持股平台 |
5 | 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0.04% | 员工持股平台 |
6 | 东莞市浩烨贸易有限公司 | 740,000 | 0.62% | 供应商员工投资成立的持股公司 |
2、惠州市天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名称 | 惠州市天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年7月21日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海信金融广场26层19号(仅限办公)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包明辉 |
出资额 | 336万元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3、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名称 | 惠州市本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年9月14日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海信金融广场26层19号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邹小敏 |
出资额 | 300万元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1 | 邹小敏 | 普通合伙人 | 476.70 | 97.84% | 1,135,000 |
2 | 何国强 | 有限合伙人 | 10.50 | 2.16% | 25,000 |
合计 | 487.20 | 100.00% |
序号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1 | 包明辉 | 普通合伙人 | 234.36 | 69.75% | 558,000 |
2 | 李斌 | 有限合伙人 | 60.48 | 18.00% | 144,000 |
3 | 詹飞鹏 | 有限合伙人 | 21.00 | 6.25% | 50,000 |
4 | 王文朋 | 有限合伙人 | 11.76 | 3.50% | 28,000 |
5 | 周解梦 | 有限合伙人 | 8.40 | 2.50% | 20,000 |
合计 | 336.00 | 100.00% |
4、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名称 | 惠州市信天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年7月21日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城区江北新旺路60号万科金域华庭(南区)3号楼2单元16层03号房(仅限办公)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包明辉 |
出资额 | 200万元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5、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名称 | 惠州市鑫意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成立时间 | 2016年7月21日 |
注册地址 | 惠州市惠民大道89号鼎峰公园豪庭2号楼2单元18层03号房(仅限办公) |
执行事务合伙人 | 邹小敏 |
序号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1 | 邹小敏 | 普通合伙人 | 173.70 | 57.90% | 139,500 |
2 | 包明辉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0.00% | 50,000 |
3 | 李华云 | 有限合伙人 | 30.00 | 10.00% | 50,000 |
4 | 余鸿 | 有限合伙人 | 24.00 | 8.00% | 40,000 |
5 | 李青海 | 有限合伙人 | 24.00 | 8.00% | 40,000 |
6 | 詹飞鹏 | 有限合伙人 | 12.00 | 4.00% | 20,000 |
7 | 张中德 | 有限合伙人 | 6.00 | 2.00% | 10,000 |
8 | 阳琼琳 | 有限合伙人 | 0.30 | 0.10% | 500 |
合计 | 300.00 | 100.00% |
序号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1 | 包明辉 | 普通合伙人 | 198.00 | 99.00% | 148,500 |
2 | 邹小敏 | 有限合伙人 | 2.00 | 1.00% | 1,500 |
合计 | 200.00 | 100.00% |
出资额 | 200万元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6、东莞市浩烨贸易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名称 | 东莞市浩烨贸易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2016年7月26日 |
注册地址 | 东莞市高埗镇凌屋村绿化中路 |
法定代表人 | 彭俊敏 |
注册资本 | 300万元 |
经营范围 | 批发、零售:塑胶制品、塑胶原料、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制品、纸制品;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出资结构
公司的上述股权激励持股平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公司/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合伙人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1 | 邹小敏 | 普通合伙人 | 198.00 | 99.00% | 49,500 |
2 | 包明辉 | 有限合伙人 | 2.00 | 1.00% | 500 |
合计 | 200.00 | 100.00% |
序号
序号 | 出资人姓名 | 股东类型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股) |
1 | 彭俊敏 | 自然人股东 | 120.00 | 40.00% | 296,000 |
2 | 陈平芳 | 自然人股东 | 90.00 | 30.00% | 222,000 |
3 | 林良冲 | 自然人股东 | 90.00 | 30.00% | 222,000 |
合计 | 300.00 | 100.00% |
行人所有,本人/公司/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公司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89,150,815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9,716,93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8,867,754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持股数量(万股) | 占比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1 | 新兴亚洲 | 42,803,571 | 48.01% | 42,803,571 | 36.01% |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控股股东 |
2 | 疌泉大亚 | 14,345,313 | 16.09% | 14,345,313 | 12.07%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3 | 西博肆号 | 6,400,000 | 7.18% | 6,400,000 | 5.3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4 | 梵创产业 | 6,400,000 | 7.18% | 6,400,000 | 5.3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5 | 汪忠远 | 3,190,000 | 3.58% | 3,190,000 | 2.6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6 | 郑小明 | 2,400,000 | 2.69% | 2,400,000 | 2.02% |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
7 | 隽临环球 | 2,250,000 | 2.52% | 2,250,000 | 1.89%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8 | 恒信通投资 | 1,200,000 | 1.35% | 1,200,000 | 1.01%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9 | 天达投资 | 1,160,000 | 1.30% | 1,160,000 | 0.9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0 | 素值咨询 | 1,142,857 | 1.28% | 1,142,857 | 0.96%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1 | 史伟 | 1,120,000 | 1.26% | 1,120,000 | 0.94%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2 | 吴启明 | 880,000 | 0.99% | 880,000 | 0.74%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3 | 天演投资 | 800,000 | 0.90% | 800,000 | 0.67%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4 | 亨信生物 | 800,000 | 0.90% | 800,000 | 0.67%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5 | 浩烨贸易 | 740,000 | 0.83% | 740,000 | 0.62%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6 | 正海聚锐 | 634,074 | 0.71% | 634,074 | 0.53%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7 | 梁卫山 | 600,000 | 0.67% | 600,000 | 0.50%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8 | 黄俊鸿 | 500,000 | 0.56% | 500,000 | 0.42%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19 | 本盛投资 | 500,000 | 0.56% | 500,000 | 0.42%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20 | 林倩倩 | 490,000 | 0.55% | 490,000 | 0.41%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21 | 鲍泽民 | 290,000 | 0.33% | 290,000 | 0.24%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22 | 林楚琛 | 205,000 | 0.23% | 205,000 | 0.17% |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
23 | 信天达投资 | 150,000 | 0.17% | 150,000 | 0.13%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24 | 林翠君 | 100,000 | 0.11% | 100,000 | 0.08% |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 |
25 | 鑫意诚投资 | 50,000 | 0.06% | 50,000 | 0.04%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26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 - | 2,351,240 | 1.9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27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 | - | 2,062,492 | 1.74%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28 | 中金美新1号资管计划 | - | - | 1,529,655 | 1.29%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 |
29 | 网下发行 限售股份 | - | - | 1,191,052 | 1.00% | 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 - |
小计 | 89,150,815 | 100.00% | 96,285,254 | 81.00% |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1 | 网下发行 无限售股份 | - | - | 10,695,500 | 9.00% | 无 | - |
2 | 网上发行股份 | - | - | 11,887,000 | 10.00% | 无 | - |
小计 | - | - | 22,582,500 | 19.00% | - | - | |
合计 | 89,150,815 | 100.00% | 118,867,754 | 100.00% | - | -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注 4:正海聚锐、疌泉大亚限售期限为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以及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孰晚为准。根据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以及股票上市日期,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为较晚日期。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8,910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新兴亚洲 | 42,803,571 | 36.01% |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2 | 疌泉大亚 | 14,345,313 | 12.07%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3 | 西博肆号 | 6,400,000 | 5.3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4 | 梵创产业 | 6,400,000 | 5.3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5 | 汪忠远 | 3,190,000 | 2.6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6 | 郑小明 | 2,400,000 | 2.02% |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7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351,240 | 1.98%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8 | 隽临环球 | 2,250,000 | 1.89%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9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2,062,492 | 1.74%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10 | 中金美新1号资管计划 | 1,529,655 | 1.29% |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合计 | 83,732,271 | 70.44% | - |
注:正海聚锐、疌泉大亚限售期限为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以及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孰晚为准。根据工商变更登记日期以及股票上市日期,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为较晚日期。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中金美新1号资管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4.3387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20.00%。截至2024年2月28日(T-3日),参与战略配售
的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根据公司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 类型 | 获配股数(股) | 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 | 获配金额 (元) | 限售期(月) |
1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2,351,240 | 7.91% | 34,092,980.00 | 12 |
2 | 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 2,062,492 | 6.94% | 29,906,134.00 | 12 |
3 | 中金美新1号资管计划 |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 1,529,655 | 5.15% | 22,179,997.50 | 12 |
合计 | 5,943,387 | 20.00% | 86,179,111.50 |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美新1号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中金美新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ABE62 |
产品募集规模 | 2,218万元 |
管理人名称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3年12月27日 |
成立日期 | 2023年12月22日 |
到期日 | 2032年12月22日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认购 比例 | 员工类别 |
1 | 林东融 | 董事、总经理 | 1,300.00 | 58.61% | 高级管理人员 |
2 | 邹小敏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392.00 | 17.67% | 高级管理人员 |
3 | WANG YANG | 财务总监 | 226.00 | 10.19% | 高级管理人员 |
4 | 黄媛霞 | 国内销售副总经理 | 200.00 | 9.02% | 核心员工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认购金额 (万元) | 认购 比例 | 员工类别 |
5 | 陈爱花 | 总经理助理 | 100.00 | 4.51% | 核心员工 |
总计 | 2,218.00 | 100.00% |
注:1、中金美新1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2、最终认购股数待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3、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2,971.6939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14.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5.2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5.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0.3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0.9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02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5,943,387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943,387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未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6,641,552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132,0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根据《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855.47988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4,755,000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1,886,552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1,887,000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5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43121333%,有效申购倍数为4,113.17258倍。
根据《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814,204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71,305,958.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72,796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055,542.00元。网下投资者缴
款认购11,886,552股,缴款认购金额为172,355,004.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2,796股,包销金额为1,055,542.00元,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0.24%。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89.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997.86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091.70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3月8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4)第441C000081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6,997.86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2.3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用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 金额(万元) |
承销、保荐费用 | 3,962.26 |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 1,580.52 |
律师费用 | 887.12 |
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490.57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77.39 |
合计 | 6,997.86 |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36,091.70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7.19元/股(按2023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1元/股(按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及2023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0年、2021年、2022年度及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41A000265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441A000265号),同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3年度盈利预测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23)第441A018550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全文。公司2023年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2023年度盈利预测情况和2024年1-3月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及“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和“十六、2023年度盈利预测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 | 2008024229200298689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东支行 | 44050171735100001844 |
3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 30022393588 |
4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 | 752900115410001 |
5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营业部 | 644286265 |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2024年2月23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原董事陈海平、林映雪不再担任董事,2024年2月2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郑小明、陈臣、李承晟、王平辉、庄任艳、王清文9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陈臣、庄任艳为新任董事。除此之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关联担保的议案》等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选举新一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议案。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余鹏、古东璟
其他项目组成员:韩亚鑫、张志杰、吴杰、叶世雄、庞陈娟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余鹏、古东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余鹏:于2020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主持或参与锐明技术IPO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规范、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古东璟:于2015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主持或参与锐明技术IPO、智莱科技IPO、天沃科技IPO、天沃科技非公开发行、中原高速非公开发行等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规范、辅导工作,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锁定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东融、林东亮和林东琦
“1、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9月1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人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郑小明
“1、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9月1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林楚琛、林翠君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公司控股股东新兴亚洲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9月1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公司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4、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东正海聚锐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发行人申报前十二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申报前一年内新增股份股东疌泉大亚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4、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董事陈海平、高级管理人员邹小敏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4年9月13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8)监事李青海和何国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9)西博肆号、梵创产业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汪忠远、隽临环球、恒信通投资、天达投资、素值咨询、史伟、吴启明、天演投资、亨信生物、浩烨贸易、梁卫山、黄俊鸿、本盛投资、林倩倩、鲍泽民、信天达投资、鑫意诚投资
“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本人/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公司/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公司/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公司/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公司/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公司/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林东融、林东亮和林东琦
“1、将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人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人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且不因本人的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无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新兴亚洲
“1、将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公司持股限售期满两年内减持的,除履行本次公开发行中作出的各种锁定和限售承诺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外,本公司每年减持股份数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且减持时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疌泉大亚、西博肆号、梵创产业
“1、将本着价值投资,长线投资的目的,鼎力支持公司发展壮大。
2、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二级市场的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报告,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以上承诺事项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5、如违反上述承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邹小敏、李青海、何国强
邹小敏、李青海、何国强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一、相关承诺事项/(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锁定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摘要如下:
“公司股票自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即可实施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使公司股票稳定在合理价值区间。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如因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发行人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2)在公司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有关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总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单次及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并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
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薪酬总和。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①公司董事会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③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实施回购的,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④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⑤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上一年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②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
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30日内实施完毕。
4、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本公司履行相关承诺;同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且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同时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满足终止稳定股价条件;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保证本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兴亚洲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
美新科技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将大幅增加。尽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建立在充分的市场调研、慎重的可行性分析研究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而确定,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在此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事宜,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并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运营管理,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本公司主营业务展开,其实施有利于提升本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使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同时,本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严格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2、积极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行人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随着项目逐步进入回收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未来将加强对上述已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努力提升上述投资项目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保障投资项目经济效益的顺利实现,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科学实施成本、费用管理,提升利润水平
公司将实行严格、科学的成本费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强化成本、费用的预算管理、额度管理和内控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履行管理层薪酬计提、发放的审议披露程序,全面有效的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管理风险,不断提升公司的利润水平。
4、重视投资者回报,增加公司投资价值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明确了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并制定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条款。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采取包括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等方式分配利润,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规定执行分红制度,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可预期的回报。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5、发行人承诺确保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切实履行,尽最大努力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未能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将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向股东致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公司/人作为美新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如下:
“1、本公司/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公司/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2、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滩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提出了应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为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本人作为美新科技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的自律监管措施,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的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
美新科技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如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公司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共同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如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且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美新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作出如下承诺:
“1、如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未能履行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在提交申请前均已依法解除,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七)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公司就本次上市后的利润分配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相关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利润分配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本公司若违反前述承诺,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除因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八)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各承诺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的各项具体承诺内容。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新兴亚洲、实际控制人林东融、林东亮、林东琦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除发行人外,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
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或业务经营的情形。
2、为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或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本人(本公司)承诺在本人(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期间:除发行人外,本人(本公司)将不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将不会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企业;本人(本公司)保证将促使本人(本公司)控股或本人(本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以下并称“控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本人(本公司)所参股的企业,如从事与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产品生产和业务经营,本人(本公司)将避免成为该等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获得该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如发行人此后进一步拓展产品或业务范围,本人(本公司)和控股企业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如本人(本公司)和控股企业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将亲自和促成控股企业采取措施,以按照最大限度符合发行人利益的方式退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
(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2)停止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3)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
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中介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保荐机构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机构,作出承诺如下:
“本公司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国浩(深圳)律师事务所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专项法律顾问,作出承诺如下:
“如国浩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国浩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确认后,国浩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会计师
致同会计师作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审计机构,作出承诺如下:
“因致同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对信
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内容合法、合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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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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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