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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宁健康:关于卫宁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1

证券代码:300253 证券简称:卫宁健康 公告编号:2024-015债券代码:123104 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卫宁转债2024年付息的公告

特别提示:

1、“卫宁转债”(债券代码:123104)将于2024年3月18日按面值支付第三年利息,每10张“卫宁转债”(面值1,000.00元)利息为10.00元(含税);

2、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

3、除息日:2024年3月18日;

4、付息日:2024年3月18日;

5、本次付息期间及票面利率: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票面利率为1%;

6、付息对象: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卫宁转债”全体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24年3月15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年度的票面利率:1.50%;

8、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24年3月16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311号”文同意注册的批复,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970.265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70265亿元。经深交所同意,公司9.70265亿元可转债于2021年3月31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卫宁转债”,债券代码“123104”。根据《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在“卫宁转债”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卫宁转债”第三年(即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的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卫宁转债”基本情况

1、债券简称:卫宁转债

2、债券代码:123104

3、发行规模:9.70265亿元

4、发行数量:970.2650万张

5、上市数量:970.2650万张

6、上市时间:2021年3月31日

7、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8、存续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1年3月16日至2027年3月15日

9、转股期限:2021年9月22日至2027年3月15日

10、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3%,第二年为0.5%,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11、最新转股价格:17.71元/股

12、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2)付息方式

(1)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21年3月16日,T日)。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负担。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2021年3月16日,T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16、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信评估机构为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2021年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3年跟踪评级报告》,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

级展望为稳定。

二、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的相关规定,本次付息为“卫宁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3月16日至2024年3月15日,当期票面利率为1%,本次付息每10张“卫宁转债”(面值1,00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0.00元(含税)。

1、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为8.00元。

2、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和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10.00元。

3、对于持有“卫宁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每10张派发利息

10.00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

2、除息日:2024年3月18日

3、付息日:2024年3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债权登记日(2024年3月15日)下午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卫宁转债”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用于支付本期利息的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债券持有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次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方式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9号卫宁健康大厦

联系电话:021-80331033联系传真:021-80331001联系邮箱:wndsh@winning.com.cn特此公告。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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