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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创科技: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1

证券代码:833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6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2年12月15日,苏州骏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创科技”)子公司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3名员工陆晓峰、于臣、韩玉磊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采取强制措施。详见公司2022年12月1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无锡沃德及其部分员工存在或有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5)。2022年12月25日,骏创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决议出售所持全部60%的无锡沃德股权予王明根,2022年末完成交割,无锡沃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详见公司2022年12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6)。2023年11月8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585邢初5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无锡沃德3名员工陆晓峰、于臣、韩玉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判决已生效;同时,判决书亦明确认定无锡沃德不构成单位犯罪。

2023年11月22日,被侵犯方慕贝尔汽车部件 (太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基于上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发起的民事诉讼,获得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彼时,骏创科技、骏创模具未被纳入被告。2024年3月7日,公司收到本次民事诉讼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正式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案号为(2023)苏05民初1652号,骏创科技、骏创模具于民事起诉受理后,被二次追加为被告。

2024年3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沈安居先生出具《关于无锡沃德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相关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

“若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苏05民初1652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骏创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年3月7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1月2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慕贝尔汽车部件 (太仓)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ndrzej WOJCIKOWSKI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罗仁才(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李辉(上海汉盛(临港新片区) 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明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系公司前子公司,公司已于2022年底出售持有无锡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沃德)的股权,出售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姓名或名称:沈安居(被告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俊灵(上海贯达律师事务所)、黄骏(上海贯达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公司2022年底出售无锡沃德前,曾任无锡沃德法定代表人、执

行董事姓名或名称:陆晓峰(被告三)、于臣(被告四)、韩玉磊(被告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员工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六)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安居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俊灵(上海贯达律师事务所)、黄骏(上海贯达律师事务所)其他信息:本公司,原告民事起诉受理后二次追加被告。2022年度及之前系无锡沃德控股股东

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模具工业有限公司(被告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沈安居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俊灵(上海贯达律师事务所)、黄骏(上海贯达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公司全资子公司,原告民事起诉受理后二次追加被告。系无锡沃德供应商

姓名或名称:苏州宏元兴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八)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凯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供应商,原告民事起诉受理后二次追加被告

姓名或名称:李晓东(被告九)、张宇(被告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

其他信息:系无锡沃德员工,原告民事起诉受理后二次追加被告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邢初576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人陆晓峰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2、被告人于臣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

3、被告人韩玉磊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4、被告人韩玉磊已退出的违法所得409,604.06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陆晓峰的违法所得554,913.32元、被告人于臣的违法所得 663,876.55元,予以没收。

5、太仓市公安局查封的6台德国冲压设备,予以没收。

同时,判决书亦明确认定无锡沃德不构成单位犯罪。

原告方基于上述刑事案件,对上述三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陆晓峰、于臣、韩玉磊,并连同无锡沃德及其原法定代表人提起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民事诉讼,并在民事案件起诉受理后追加了系列被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请求如下:

1、依法判决被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和被告九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34.56万元(含经济损失1,761.28万元、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80.00万元以及鉴定费用26.00万元,共计1,867.28万元,并按照前述损失的两倍计算而得),且前述被告对该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判决被告十与其他被告在32.92万元赔偿数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3、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定于2024年4月16日13:30开庭。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2年底将涉嫌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子公司股权全部对外处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正常开展,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于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已出具承诺,承诺主要内容为:

“若骏创科技、骏创模具因本次民事案件(案号为(2023)苏05民初1652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全部由沈安居本人代为承担,保证骏创科技、骏创模具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四、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以及沈安居出具的《关于无锡沃德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相关承诺》。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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