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1 | 证券简称:琏升科技 |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四年三月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琏升科技”、“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充实公司资金实力,增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能够进一步提升资金实力、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把握行业发展机遇,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良好发展和服务能力提升,增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2、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巩固控制权
公司控股股东为海南琏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琏升”),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海南琏升直接持有公司51,601,566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4.11%。海南琏升一致行动人万久根直接持有公司21,175,200股股份,万久根先生将其持有的享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委托给海南琏升行使,海南琏升享有公司72,776,766股股份的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90%。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92,198,580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控股股东海南琏升将直接持有公司136,707,94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86%,实际控制人黄明良将直接持有公司7,092,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5%,实际控制人合计控制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将增加至36.03%。本次发行
有助于巩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琏升和实际控制人黄明良。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海南琏升和实际控制人黄明良,发行对象数量为2名。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7.05元/股,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二)本次发行定价方法和程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92,198,58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2)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18个月。
(3)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在董事会决议前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4、公司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本次发行股票将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障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非关联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作出了承诺。上述具体内容,请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