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境外附属公司进行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的
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有价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提交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境外附属公司进行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的议案》涉及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授权主要是为维持两家被授权公司尚存续的固定
收益类产品投资,并无新增其他投资,该类投资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进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二)公司已制定《公司有价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建立了健全
的证券投资(含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监督机制及风险控制措施,为本次投资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公司本次授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授权境外附属公司泛海控股国际资本有限公司及泛海控股国际2017有限公司开展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严法善、唐建新、孔爱国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