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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9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二名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股东大会,并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 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实施监事会决议事项,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第十五条 当董事会主席为其本人或他人与本公司发生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1/2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有需要,经半数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须在召开三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通知送达可采用当面送达、邮寄、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至少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和会议议题,召集人应当就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做出说明。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出席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

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监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表决意见的监事,视为弃权。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宣布会议议题,并根据会议议程主持议事。监事会主席或者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监事应当认真主持会议,充分听取到会监事的意见,控制会议进程,提高议事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会议议题,可以召集与会议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者听取其意见。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非监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不得讨论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特殊情况下需要临时增加会议议题的,应当由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议。第二十五条 到会监事应当在监事范围内进行议事,不得与列席会议人员进行讨论,除非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意见决定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介入监事会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讨论、表决和作出决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出现意见相持而无法表决,或者表决同意与表决不同意的投票相等时,会议主持人不得强行宣布作出决议,应视会议情况继续议事或者暂时休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以投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并在该决议上签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三十条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公告及执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另有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监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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