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事由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原激励对象王保强、王君伟、杨剑、李博、齐豫、张华和樊同帅已离职,其不再具备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3,723股按照《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进行回购注销。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第一期(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该部分股票的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43,723股,公司总股本将从684,872,435股减少至684,828,712股。(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股本变动的情况)。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1、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申报具体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
(2)申报时间:2024年3月9日-2024年4月22日8: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部门:证券部
(4)联系电话:0510-85390590
(5)邮箱地址:wxsjzqb@163.com
(6)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