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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9

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4-018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变更前变更后
生物滤料,曝气器,长柄滤头,高精度滤板,筛网、筛板等环保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智能水处理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环境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自动化设备制造、销售;环保技术开发、转让;软件开发、销售;环保工程技术服务;自动化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建材销售;粉煤灰综合利用;生产销售建筑陶粒;自营和代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勘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污染治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环保咨询服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和技术除外。新材料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二、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发或修订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上述变更经营范围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物滤料,曝气器,长柄滤头,高精度滤板,筛网、筛板等环保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智能水处理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安装调试服务;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环境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乙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污水处理设施运营;自动化设备制造、销售;环保技术开发、转让;软件开发、销售;环保工程技术服务;自动化工程技术服务;机电产品、建材销售;粉煤灰综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勘察;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态环境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污染治理;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
合利用;生产销售建筑陶粒;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或禁止进出口的业务和技术除外。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环保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水利相关咨询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制造;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及时公告,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监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及时公告并说明理由,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同时应当配合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履行配合披露等义务。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者午间发布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九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 (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 (七)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导致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公司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 (五)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六)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 (七)若在股东大会上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且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且导致可履职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任,公司应对未当选董事、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选举。若经再次选举仍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监事会成员人数二分之一时,则重新推荐缺额董事、监事候选人,并
举。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监事进行选举。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七项或者第九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依法向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如下(《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议: …… (二)对外担保事项:除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者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仅经董事会审议即可(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公司应当依法向主要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审查和决策权限如下(《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二)除本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者以外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仅经董事会审议即可(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三)关联交易: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3)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应仅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前述交易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或者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进行计算。上董事同意)。 (三)关联交易: 1、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 (2)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前述交易还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2)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审议披露标准。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三)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2、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修改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 4、…… 5、公司因发生本条规定的特殊事项而不进行年度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 (三)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2、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或修改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
以披露。 6、公司当年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具体条件,但董事会未制定(审议通过)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四)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 2、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案由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草拟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调整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五)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3、…… 4、…… 5、公司因发生本条规定的特殊事项而不进行年度现金分红的,董事会应当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6、公司当年满足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具体条件,但董事会未制定(审议通过)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四)对既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1、…… 2、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案由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的实际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和未来经营计划等因素草拟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调整既定利润分配政策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调整提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五)现金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说明

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特别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负责办理本次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具体变更内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版本为准。

四、备查文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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