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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达投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9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的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资料

搜集、整理,初选名单的提出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期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由提名工作组在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后,形成书面材料,报提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验、全部兼职等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须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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