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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龙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9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2024年3月

目录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 4

议案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 6

议案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 7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8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0

议案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11

议案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 12

议案七: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 13

议案八: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 14

议案九: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 15

议案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6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 17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确保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苏州龙杰”)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大会须知如下:

1、 董事会以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持大会正常秩序和提高议事效率为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做好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2、 凡2024年3月12日交易结束后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于2024年3月18日会议召开前的工作时间,持股东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股东代理人另需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法人股东代表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电话委托不予受理。

3、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4、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具体负责大会会务工作。

5、 股东大会只接受具有股东身份的人员发言和提问。股东的发言和提问应围绕股东大会议案进行,发言需简明扼要,每人发言不超过三分钟,提问需在会前填写提问单。

6、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相关规则。现场大会表决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股东在现场投票表决时,请在相应的选择空格中划“√”,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结果,否则该项议案表决意见无效。

7、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请各位股东和来宾保持会场安静,将手机调至静音状态,同时请自觉维护公司商业秘密,未经允许严禁拍照或录音。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8日14点00分;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8日9:15-15:00。二.现场会议地点:

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大楼四楼会议室三.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席文杰先生四.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五.会议议程

序号议 程备注
1、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2、主持人宣布开会; 3、宣布到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代表)的表决权数量; 4、宣布《会议须知》; 5、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推举计票人、监票人。
主持人或有关负责人宣读以下议案,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提出质询、发表书面表决意见: 1、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2、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7、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8、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9、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0、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1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案
主持人宣布休会,计票人、监票人统计票数并由律师、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1、宣布复会; 2、计票人宣布表决结果; 3、主持人询问股东及股东代表对表决结果是否有异议; 4、根据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宣读议案是否通过,并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5、见证律师宣读股东大会见证意见; 6、签署相关文件。
宣布大会闭幕。

议案一:《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现场参会股东请参阅会议附件一、附件二)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关联监事葛海英女士、马冬贤女士、樊双江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规范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制定了《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现场参会股东请参阅会议附件三)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关联监事葛海英女士、马冬贤女士、樊双江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保证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提前终止持股计划等事项;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宜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员工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或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董事会在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一步授权管理委员会办理前述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因关联监事葛海英女士、马冬贤女士、樊双江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股东,需对本议案回避表

决。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四: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场参会股东请参阅会议附件四)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五: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现场参会股东请参阅会议附件五)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六: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现场参会股东请参阅会议附件六)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七: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现场参会股东请参阅会议附件七)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八: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现场参会股东请参阅会议附件八)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九: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现场参会股东请参阅会议附件九)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十: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1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现场参会股东请参阅会议附件十)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的议

案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对《苏州龙杰特种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需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量。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量。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权利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股东权利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股东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辞职、解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辞职
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一年。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一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 (四)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第一百一十四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融资及其他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在下列额度内的对外投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 (四)审批决定公司发生的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的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媒体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
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未作变动。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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