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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电气: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8

证券代码:605066 证券简称:天正电气 公告编号:2024-013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等相关规定,通过对照自查,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第八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组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通知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中确定的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会议。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独立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本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按照本条关于普通董事选举办法执行。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方式投票表决。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必要时,可聘请律师共同参会并负责参与计票、监票。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按照《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对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四条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增加条款而使原规则条款序号发生变更的,序号依次顺延。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于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3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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