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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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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融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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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拟订公司战略规划或调整计划、重大投融资方案、资本运作及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初步评审后提交战略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以现场召开,在保证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据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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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与会议所议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表决相关议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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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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