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二O一二年度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公司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201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自律规则,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投资者判断公司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
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信息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
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
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依规定的披露方式向投资者公布前述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在注册或备案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布当
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发行计划(如有);
(四)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五)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母公司报表,以及最近一期合并及母公司会计
报表。
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额度内备案发
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告
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
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上述信息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
时间。
第九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
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六)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七)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八)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公司主要或者
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
(十三)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四)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时间和程序安排履行重大事项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
公告。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章 信息提供及内部流程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按以下程序披露: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商议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
间,制定编制计划;
(二)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相关文件;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将定期报告提交给主承销商,由主承销商协助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
时报告;
(二) 董事长(监事会公告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 根据协会认可的网站的要求,将临时报告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
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关注、收集作为临时报告进行披露的有关信息,并编制临
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
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
的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
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
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遇其知晓的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
事会秘书;
(二)遇有须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人和义务人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董事、董事会的信息披露责任:
董事应当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