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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7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我们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提供的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拟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基于上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该决议涉及事项的决定。

公告编号:2024-019

三、关于预计2024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提供的材料后,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度拟发生的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且上述关联担保均为无偿担保,不违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基于上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该决议涉及事项的决定。

四、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2023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综上,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董监高薪酬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各自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约定及其工作完成情况领取2024年度薪酬。我们认为,薪酬标准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的议案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前述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七、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4-019我们对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议,听取了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自查和评估情况,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八、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及鉴证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编制的最近三年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了审议。我们认为前述损益明细表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备查文件:《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温州聚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志刚、夏法沪、刘志远

2024年3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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