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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利:董事会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及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7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龚凡先生、王雁女士、李尧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龚凡先生、王雁女士、李尧先生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3月6日

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龚凡,于2022年6月起任职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 项 自查结果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

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龚凡2024年3月5日

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王雁,于2022年5月起任职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 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

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王雁2024年3月5日

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

本人李尧,于2019年6月起任职烟台北方安德利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 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是□ 否√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是□ 否√5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是□ 否√

6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

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是□ 否√

7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是□ 否√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

宜进行详细解释:

经自查,本人在2023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李尧2024年3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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