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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7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后适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上市后适用)。该制度从披露范围、披露人员、审批程序、人员权责等方面规定了公司的披露要求,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的权利与义务。该制度有助于公司通过科学、合理的信息披露流程来保障投资者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

2、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为确保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畅通,为投资者依法参与公司决策管理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将负责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等。

3、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透明度。

公司将不断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业性,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利润分配研究论证及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股东投票机制的建立情况

公司通过采用累积投票、网络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事项的权利。

1、累积投票制度

根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中小投资者单独记票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3、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相关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征集投票权的相关安排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相关规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关于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的说明》之签章页)

湖北平安电工科技股份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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