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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通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季伟、季维东)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6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金通灵股票代码:300091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季伟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季维东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权益变动性质:表决权委托到期导致表决权股份数量增加,同时减持导致持股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3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1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4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5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8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 9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附表 ...... 12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季伟、季维东
南通市国资委南通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南通产控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南通产控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金通灵、上市公司、公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091
本次权益变动季伟、季维东与南通产控2019年6月5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于2024年3月1日到期自动撤销;季伟、季维东于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
表决权委托协议《季伟、季维东与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
本报告书、本报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注:本报告书所涉及的持股比例均以截至2024年2月29日公司总股本1,489,164,214股基础计算;本报告书的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因四舍五入存在差异。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季伟的基本情况

姓名季伟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602196401******
公司职务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中央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2、季维东的基本情况

姓名季维东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602197112******
公司职务董事、副总经理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洪江路***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季伟、季维东除分别拥有公司相应权益的股份外,二位一致行动关系人均不存在于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单独或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一致行动人相关的说明

季伟与季维东系兄弟关系,并于2008年6月18日二人签署协议,约定“双方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一致行动”。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转让或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出售其所持有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时,应取得对方书面同意”。2019年6月5日,季伟、季维东与南通产控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季伟、季维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通产控使用。表决权委托期限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即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日。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南通产控与季伟、季维东为一致行动人。上述表决权委托到期自动撤销后,南通产控与季伟、季维东将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系季伟、季维东与南通产控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导致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增加。同时因季伟、季维东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和比例减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2023年4月2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季伟收到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3)苏06执94号】,因申请执行人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伟合同纠纷一案,责令季伟立即按照2023沪贸仲裁字第0003号国内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及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1年的财产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季伟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71.32%,冻结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100%;季维东所持公司股份质押占其所持股份的99.95%。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主动减持意愿。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19年6月5日,季伟、季维东与南通产控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季伟、季维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南通产控使用。表决权委托期限为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即2019年6月20日)起至2024年3月1日。按照上述协议,该表决权委托于2024年3月1日到期自动撤销。本次权益变动因季伟、季维东与南通产控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到期自动撤销,表决权委托关系解除,季伟、季维东可支配表决权股份数量和比例增加。同时,因季伟、季维东减持公司股份导致其持股数量及比例减少。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季伟、季维东2022年减持股份前相关股东权益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季 伟105,693,4057.10-
季维东105,182,3407.06-
南通产控415,148,77627.8842.04

2、季伟、季维东于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10月12日期间共减持公司股份38,85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本次减持后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季 伟93,094,1056.25-
季维东78,922,8405.30-
南通产控415,148,77627.8839.43

3、表决权委托到期后相关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
季 伟93,094,1056.256.25
季维东78,922,8405.305.30
南通产控415,148,77627.8827.88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6月5日,季伟、季维东与南通产控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委托方):季伟

甲方二(委托方):季维东

乙方(受托方):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甲方现持有上市公司365,205,745股股份(包含《股份转让协议》中拟转让的84,0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9.6851%。

1.2自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81,155,745股股份(即除上述拟转让的84,050,000股股份外的剩余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2.8533%,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乙方行使,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3甲方保证上述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可以委托给乙方行使,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二条 委托范围

2.1 根据本协议第1.2条的规定,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受托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由乙方代甲方行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规定的如下股东权利(除受托股份的分红、转让、赠与或质押权利外,以下简称“委托权利”):

(1)依法请求、召集、召开和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以及股东的提案权;

(2)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议案,乙方可自行投票,无需甲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2.2 该等受托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随该等受托股份同步全权委托给乙方。

第三条 委托权变更或撤销

3.1 委托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3月1日。委托期限届满后,

如无其他约定,表决权委托自动撤销。届时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3.2 除本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或解除本协议。

如《股份转让协议》被终止或解除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约定的281,155,745股股份及其对应因送转股产生的股份的委托权。

3.3 乙方承诺在委托期限内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权利。若乙方严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甲方有权单方撤销委托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季伟、季维东所持公司股份质押等情况如下:

股东 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 比例(%)股份质押情况股份冻结情况
质押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冻结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季 伟93,094,1056.2566,393,40571.324.4693,094,1051006.25
季维东78,922,8405.3078,879,73699.955.30---
合计172,016,94511.55145,273,14184.459.7693,094,10554.126.25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的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办公室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中路135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季 伟

季维东

签署日期:2024 年 3 月 6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股票简称金通灵股票代码3000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季伟、季维东信息披露义务人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无?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季伟、季维东与南通产控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否?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表决权委托到期解除)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季 伟: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05,693,405股 持股比例:7.10%(持有公司表决权:0%) 季维东:股票种类:A股普通股 持股数量:105,182,340股 持股比例:7.06%(持有公司表决权: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时间:2024年3月1日 方式:减持股份、表决权委托到期解除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否□ 不适用? (减持股份、表决权委托到期解除,不涉及资金支付)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否□ 不适用?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主动减持意愿)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否?

(此页无正文,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季 伟

季维东

签署日期:2024 年 3 月 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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