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铁拓机械 证券代码:873706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Fujian Tietuo Machinery Co., Ltd.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洛江区智能装备产业园1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事项
1、限售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希仁及其一致行动人米德股权、米德财务,公司其他持股10%以上的股东蔡建良、蔡福才,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蔡文章、黄俊杰出具《关于所持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企业自审议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终止申请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不减持发行人股票,本人/本企业将在审议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发行人披露自愿限售公告,并于公告披露当日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票限售。
二、本人/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王希仁、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俊杰出具《关于所持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离职、职务变更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四、如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
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之一致行动人米德股权、米德财务出具《关于所持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1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二、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如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
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外的其他持股10%以上的股东蔡建良、蔡福才出具《关于所持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三、如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蔡文章出具《关于所持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
“一、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并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二、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将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三、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四、如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五、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份增减持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及其一致行动人米德股权、米德财务,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蔡建良、蔡福才、蔡文章、黄俊杰出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在法律规定及本人/本企业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
2、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格),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发行人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权益分派、减资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减持方式;本人/本企业减持前将提前将本人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4、本人/本企业如违反关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进行公开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及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是指经审计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中股东权益合计数除以该期审计基准日时公司的股份总数;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应做相应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3、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或增持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的责任主体包括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中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一)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其中单一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所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届时股本总额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将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但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先后
实施完毕之日或不能实施之日起连续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股份计划,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股份回购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其中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不超过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同时,将在认定未履行前述承诺的事实发生之日起停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分红,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
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出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本公司将极力敦促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希仁、高岱乐、黄俊杰、高国强、庄学忠出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
“1、本人将严格按照《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执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2、本人将极力敦促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要求履行其应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本人将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有权限)。
4、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5、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一步积极探索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管理及销售模式,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产品技术水平,争取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弥补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监督公司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3、强化内部管理,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优化业务流程,提高生产水平,加强对采购、生产、仓储、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全面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公司将继续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养力度,同时从外部积极引进高新人才,优化人才梯队,减少技术人员流失风险,以保证公司的研发能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有效提升自身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在上市后适用的《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了制度性安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股东回报规划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并在兼顾投资者合理回报和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公司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果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有权主体可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采取相应惩罚/约束措施,公司对此不持有异议,同时,公司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公司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公开说明原因、向股东致歉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函》: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届时将按照相关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同时,若因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发行人出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
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保证本次北交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二、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发行人将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三、若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发行人自愿无条件地遵守该等规定。”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的承诺函》:
“一、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北交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
二、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构成欺诈发行并作出责令本人或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决定的,本人或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责令回购决定书的要求制定并实施股票回购方案。
三、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投资者道歉。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守该等规定。”
7、分红承诺
发行人出具《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将严格执行本公司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而制作的《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1、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并上市而制定的《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实际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承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三、若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自本次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监管部门或有权机构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五、如公司未履行上述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在合格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本人将督促发行人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三、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上述内容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一、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承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以及督促其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三、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上述内容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监管部门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如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的,将在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本公司将在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的内容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本企业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承诺函是本人/本企业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的承诺函》:
“一、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或拒绝履行承诺。
六、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0、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承诺方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控股股东的职责,不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或身份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方、承诺方及近亲属(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方、承诺方及近亲属(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四、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一)如承诺方、承诺方及近亲属(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所拓展的业务不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二)如公司将来拓展的业务范围与承诺方、承诺方及近亲属(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承诺方、承诺方及近亲属(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从事该等业务,或将该等业务纳入公司,或将该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三)如承诺方、承诺方及近亲属(配偶及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方将向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承诺方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在公司存续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诺方被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11、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其他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本人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五、本人有关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一致行动人米德股权、米德财务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企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五、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12、独立性事项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独立性事项的承诺书》:
“一、本公司的资产独立完整。本公司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具备与经营相关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技术研究、产品采购、产品销售系统和配套设施,不受他方干预,也不依赖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二、本公司的人员独立。
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本公司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本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三、本公司的财务独立。
本公司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帐户,不存在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健全且得到有效执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四、本公司的机构独立。
本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本公司的业务独立。
本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和能力等,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本公司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实质性缺陷。”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关于保持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书》:
“一、保证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人保证本人的资产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资产严格分开,确保公司完全独立经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规定,保证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等情形。
二、保证公司的人员独立
保证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及领薪;保证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三、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
保证公司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帐户,不存在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保证不干预公司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公司具有健全、独立和完整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保证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
的情形。
五、保证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和能力等,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保证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人除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外,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13、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若公司因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可撤销地承诺无条件代公司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相关罚款或损失赔偿的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
(二)公司申请挂牌时的承诺事项
1、限售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本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公司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公司股票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公司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如法律法规对限售有更高要求,则本人同意自觉接受该等更高要求,并同意应要求重新签署承诺函。
二、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一致行动人米德股权、米德财务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一、本企业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挂牌前所持公司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公司股票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公司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如法律法规对限售有更高要求,则本企业同意自觉接受该等更高要求,并同意应要求重新签署承诺函。
二、本企业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股份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一、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本人若未履行上述承诺,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公司,并且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承诺方将尽职、勤勉地履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控股股东的职责,不利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或身份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截止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方或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承诺方或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从事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四、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在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
(一)如承诺方或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拓展业务范围,所拓展的业务不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二)如公司将来拓展的业务范围与承诺方或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承诺方或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停止从事该等业务,或将该等业务纳入公司,或将该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三)如承诺方或承诺方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商业机会,则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五、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承诺方将向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承诺函自承诺方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在公司存续且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承诺方被认定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3、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挂牌时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本人/本企业将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股份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股份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维护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三、本人/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股份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股份公司违规提供担保。
四、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章之日即行生效,并在股份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本人/本企业被认定为股份公司关联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五、本人有关关联交易的承诺将同样适用于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要关联方,本人将在合法权限内促成上述人员履行关联交易承诺。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4、避免资金占用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关于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承诺书》: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三、本人将严格限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在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严格依照公司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使公司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本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四、本人不利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身份要求公司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使用:从公司拆借资金;由公司代垫费用、代偿债务;由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债权;无偿使用公司的土地房产、设备动产等资产;无偿使用公司的劳务等人力资源;在没有商品和服务对价情况下其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行为。
五、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情形。
六、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有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行为时,本人无条件同意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启动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立即申请对本人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本人将通过变现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七、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申请挂牌时的其他股东出具《关于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承诺书》,承诺如下:
“一、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公司为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本人/本企业或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三、本人/本企业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承诺书》:
“一、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公司为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二、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或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等方式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或资产的情形。
三、本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规定,确保将来不致发生上述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5、分红承诺
公司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本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后,将严格执行公司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而制作的《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若本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全国股转系统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
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函》:
“1、本人将督促公司在严格执行为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而制定的《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若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后,本人承诺就该等表决事项在股东大会中以本人实际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3、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本承诺函中的承诺事项。若本人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本人承诺将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若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导致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系统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6、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7、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公司出具《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如未能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的,将在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提出切实可行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承诺函的内容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申请挂牌时的全体股东出具《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如果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本人/本企业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的,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本企业应承担责任的,本人/本企业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承诺函是本人/本企业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本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相关情况,及时、充分披露其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果公司未能履行公开转让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认定本人应承担责任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本人保证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或拒绝履行承诺。
六、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8、社保和公积金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若公司因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前执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事宜,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需要为员工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未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而承担罚款或损失,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不可撤销地承诺无条件代公司承担上述所有补缴金额、承担任何相关罚款或损失赔偿的责任,保证公司不因此受到损失。”
9、部分建筑物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希仁出具《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建筑物无法取得权属证书的承诺函》:
“如公司因部分建筑物无法取得权属证书而受到有权部门行政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代公司承担全部罚款。如有权部门责令改正或拆除前述建筑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本人将无条件补偿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本公司对发行人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本次发行的全套电子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电子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与发行人预留的该等文件的原件一致。”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已对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管理层已认真阅读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确认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承诺
“鉴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问,现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鉴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审计机构,现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所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6.69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及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票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
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宏观经济环境波动和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或财政支持力度下降的风险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是沥青路面施工的主要机械设备之一,广泛应用于公路、城市道路、机场、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沥青路面的建设及养护施工。目前,我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预算,而政府对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规划取决于我国宏观经济整体状况的预期。因此,公司所处行业需求受宏观经济环境波动、国家公共财政支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速度等因素影响较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0至2022年度,我国宏观经济环境波动较大,道路运输业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同比增速分别为1.80%、-1.20%、3.70%,交通运输公共财政支出分别为10,493.00亿元、9,864.00亿元、10,223.00亿元,2021年曾出现下滑情况,2022年恢复增长。
因此,如果未来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及相关政策出现较大波动,导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规模或财政支持力度大幅缩减,特别是对交通运输业、道路投资和支出规模缩减,公路、城市道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速度放缓,将带来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市场需求的下降,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2、行业竞争加剧风险
近年来,国内知名大型工程机械企业凭借自身规模优势加入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市场的竞争。与知名大型工程机械企业相比,公司主要专注于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生产领域,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对较小。同时,跨国品牌也不断提高设备零部件在中国生产的比例,降低生产成本。如果在未来市场竞争中,公司不能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扩大品牌影响力,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引
发的竞争力减弱及市场份额缩小的风险。
3、持续开发新客户的风险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使用寿命较长,同一客户在采购公司产品后,如无进一步扩产或连续投资多个沥青混合料拌合站项目的需求,其短期内向公司进行重复采购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未来如果公司无法在维护原有客户的基础上持续开拓新客户,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不及预期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沥青装备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将为公司新增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产能50台/年,项目实施情况将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市场供求关系、相关原材料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产品市场推广不理想等方面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此外,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沥青装备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达产当年预计新增资产折旧、摊销费用713.16万元/年,如果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也可能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34,448.60万元、24,434.28万元、35,941.73万元及23,429.43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267.24万元、1,688.21万元、4,184.99万元及3,834.70万元。2022年和2023年1-6月,公司经营业绩增长幅度较大。如果未来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或财政支持力度、原材料价格、国际贸易政策等外部经济环境,或公司产品竞争力、品牌影响力等内部经营条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受产品安装验收周期影响,导致收入、利润在不同报告期出现较大波动,公司可能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2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5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4年3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4〕123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铁拓机械”,股票代码为“87370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信息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间:2024年3月8日
(二)证券简称:铁拓机械
(三)证券代码:873706
(四)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89,065,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92,405,24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五)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2,266,3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5,606,24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1,207,48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1,207,48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67,857,815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1,197,7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113,315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339,945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九)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本次发行价格6.69元/股,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89,065,3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市值为5.96亿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
2022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为3,722.66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不低于2,500万元。2022年,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为12.28%,最近一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条第一款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公司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全称 | Fujian Tietuo Machinery Co., 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66,799,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王希仁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4年6月30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1月20日 |
住所 |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洛江区智能装备产业园1号 |
经营范围 | 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出租:沥青搅拌设备、干混砂浆设备及配件、技术咨询服务,及有关沥青拌合站的环保设计、安装(不含特种设备等需经前置许可的项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
主营业务 | 沥青混合料搅拌设备及其配套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 |
所属行业 | CG35专用设备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362013 |
电话 | 0595-22091180 |
传真 | 0595-22091180 |
互联网网址 | http://www.fjttm.com |
电子信箱 | dm@fjttm.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秘办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庄学忠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595-22091180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王希仁。本次发行前,王希仁直接持有发行人33,6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50.30%;并通过一致行动人米德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3,9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5.84%;通过一致行动人米德财务间接控制发行人
6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0.90%,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57.04%;且王希仁为公司的董事长,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和公司经营活动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王希仁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王希仁直接持有发行人33,6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37.7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36.36%(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并通过一致行动人米德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3,9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4.38%(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4.2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通过一致行动人米德财务间接控制发行人600,000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比例为0.67%(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0.65%(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实际支配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比例为42.78%(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及41.23%(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简历如下:
王希仁先生,公司董事长,1964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35050019640814****,筑路机械及行政管理专业大专学历。1986年7月至2004年6月在福建省泉州筑路机械厂任技术员、销售人员、销售科长、生产销售副厂长;2004年7月至2020年1月,任铁拓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20年8月,任丰云机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1年6月至2020年11月,任恒信小贷董事;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任海西金租监事;2020年1月至今,任铁拓机械董事长。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
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间接持股数量(股) | 任职期间 |
1 | 王希仁 | 董事长 | 33,600,000 | 350,000 | 2023.01.20-2026.01.19 |
2 | 高岱乐 | 董事、总经理 | - | 600,000 | 2023.01.20-2026.01.19 |
3 | 黄俊杰 | 董事、总经理助理 | 4,744,500 | 184,000 | 2023.01.20-2026.01.19 |
4 | 蔡文章 | 监事会主席 | 4,380,000 | - | 2023.01.20-2026.01.19 |
5 | 王远航 | 监事 | - | 20,000 | 2023.01.20-2026.01.19 |
6 | 高国强 | 副总经理 | - | 300,000 | 2023.01.20-2026.01.19 |
7 | 庄学忠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 | 200,000 | 2023.01.20-2026.01.19 |
注:王希仁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米德股权、米德财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高岱乐、黄俊杰、王远航、高国强、庄学忠通过员工持股平台米德股权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王希仁 | 33,600,000 | 50.30 | 33,600,000 | 37.73 | 33,600,000 | 36.36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
蔡建良 | 11,400,000 | 17.07 | 11,400,000 | 12.80 | 11,400,000 | 12.34 |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 发行前持股10%以上股东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上述股份。 | ||||||||
蔡福才 | 8,120,000 | 12.16 | 8,120,000 | 9.12 | 8,120,000 | 8.79 |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 发行前持股10%以上股东、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黄俊杰 | 4,744,500 | 7.10 | 4,744,500 | 5.33 | 4,744,500 | 5.13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 | 董事、总经理助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
蔡文章 | 4,380,000 | 6.56 | 4,380,000 | 4.92 | 4,380,000 | 4.74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监事会主席 |
泉州米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900,000 | 5.84 | 3,900,000 | 4.38 | 3,900,000 | 4.22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
泉州米德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600,000 | 0.90 | 600,000 | 0.67 | 600,000 | 0.65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泉州交通发展产业 | - | - | 222,664 | 0.25 | 890,652 | 0.96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 | 本次发行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的战略配售对象 | ||||||
山东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11,332 | 0.13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11,332 | 0.13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11,332 | 0.13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北京泓石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 111,331 | 0.13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济南信迹投资有限公司(信迹元亨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11,331 | 0.12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江苏得桂私募基金投资有限公司(得桂专精特新精选八号私募股权投资基 | - | - | 111,331 | 0.12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直接持股数量(股) | 占比(%) | |||
金) | ||||||||
深圳大华信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大华尚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111,331 | 0.12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 111,331 | 0.13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66,744,500 | 99.92 | 67,857,815 | 76.19 | 71,197,760 | 77.05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54,500 | 0.08 | 21,207,485 | 23.81 | 21,207,485 | 22.95 | - | - |
合计 | 66,799,000 | 100.00 | 89,065,300 | 100.00 | 92,405,245 | 100.00 | - | - |
注1:上表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战略投资者持股数量未考虑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注2:数据尾数如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3:发行人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安排 |
1 | 王希仁 | 33,600,000 | 37.73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2 | 蔡建良 | 11,400,000 | 12.80 |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
3 | 蔡福才 | 8,120,000 | 9.12 |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
4 | 黄俊杰 | 4,744,500 | 5.33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 |
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
5 | 蔡文章 | 4,380,000 | 4.92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6 | 泉州米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900,000 | 4.38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7 | 泉州米德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600,000 | 0.67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 |
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
8 | 泉州交通发展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22,664 | 0.25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9 | 山东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111,332 | 0.13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11,332 | 0.13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11,332 | 0.13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
合计 | 67,301,160 | 75.56 |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安排 |
1 | 王希仁 | 33,600,000 | 36.36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2 | 蔡建良 | 11,400,000 | 12.34 |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
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 ||||
3 | 蔡福才 | 8,120,000 | 8.79 | 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
4 | 黄俊杰 | 4,744,500 | 5.13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5 | 蔡文章 | 4,380,000 | 4.74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6 | 泉州米德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 3,900,000 | 4.22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 |
伙) | 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
7 | 泉州交通发展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90,652 | 0.96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8 | 泉州米德财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600,000 | 0.65 | 1、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
9 | 山东国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
北京泓石天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
济南信迹投资有限公司(信迹元亨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
江苏得桂私募基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 |
金投资有限公司(得桂专精特新精选八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
深圳大华信安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大华尚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富显9号精选定增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445,326 | 0.48 | 本次获配的股票的限售期为6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 |
合计 | 71,197,760 | 77.05 | - |
注1: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注2:上表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考虑在内。注3: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由于暂时无法预测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暂时按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时点测算。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的股票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2,266,300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25,606,245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69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0.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6.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4.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16.6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4.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2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2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40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0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5.10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48,961,547.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华兴验字[2024]24002480012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4年3月1日14时止,募集资金总额为148,961,547.00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22,012,083.2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6,949,463.77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其中增加股本22,266,3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104,683,163.77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2,201.2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402.85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明细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1,340.6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541.75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613.21万元;
3、律师费用:216.98万元;
4、发行手续费及登记费:30.3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0.91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尾差为四舍五入造成。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694.95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4,727.7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尾差为四舍五入造成。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4年2月28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339,945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21,152,985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扩大至25,606,245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92,405,245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7.71%。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已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 | 152690100100245763 |
2 |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洛江支行 | 595901373810000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乙方按月(每月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保荐代表人 | 宁文昕、曾丽萍 |
项目协办人 | 张永生 |
项目其他成员 | 李宗霖、肖金伟、赵月、杨念东、陈瀚林、李波 |
联系电话 | 0531-68889236 |
传真 | 0531-68889222 |
联系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中泰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作为铁拓机械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并经内核会议审议通过,认为铁拓机械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中泰证券同意作为保荐机构保荐铁拓机械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铁拓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