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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安:20240307-2024-011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7

股票代码:002433 股票简称:*ST太安 公告编号:2024-011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8月9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或“法院”)送达的《通知书》以及申请人广州众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众邦”或“申请人”)关于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书》,具体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披露了《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3-071)。

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议案》。公司于2023年9月4日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后依法向法院提交重整及预重整的正式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5日披露在信息披露媒体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23-08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将每月披露一次重整事项的进展情况。现将相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重整事项的进展

2023年9月26日,公司收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汕头中院依法决定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8号)。

2023年9月28日,公司收到汕头中院《决定书》【(2023)粤05破申13号】,

汕头中院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预重整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0号)。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91),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0月31日(含当日)前,以邮寄或现场申报的形式向临时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书面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了《关于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为依法有序推进预重整及后续重整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经向汕头中院报告,临时管理人决定公开招募和遴选太安堂重整投资人。意向重整投资人应于2023年12月4日前将报名材料送达或提交至临时管理人。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披露了《关于遴选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12)。2023年12月11日,根据相关规定,由临时管理人、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等代表共同组成的评审委员会,经评审确定中核健康联合体(牵头投资人中核健康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体其他成员:浙江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谦投资运营(广州)有限公司、海南兴华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中选重整投资人。

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进展暨签署《重整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3)。公司与中核健康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复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至谦投资运营(广州)有限公司、海南兴华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预重整及重整案重整投资框架协议》。上述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2月7日,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偿还1亿元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欠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二、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法院决定启动公司预重整程序,尚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续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2、资金占用问题尚未解决可能存在无法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2024年2月7日,控股股东以现金方式偿还1亿元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尚未偿还的金额为39,156.13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暂未解决。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法院受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前未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或提出切实解决方案的,将直接影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进程,因此,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因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前述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7条第

(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5、公司已经被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严重等情形,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四)

(七)项、第9.8.2条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均未消除。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经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6、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警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五)虽符合第9.3.7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六)因不符合第9.3.7条规定的条件,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公司追溯重述导致出现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或者因触及第9.3.1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出现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情形或者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指标相应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若公司2023年度出现前述六个情形之一,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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