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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7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主任委员(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且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特殊情况除外。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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