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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塑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股,并于2023年3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后华塑科技总股本为6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45,774,03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4,225,96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

2023年9月12日,华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74,0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华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过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3名,分别为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富

长江”)、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比基金”)、陈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海富长江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公司股东中比基金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公司股东陈曦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4、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东无其他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相关股东在限售期内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3月11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660,0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3%。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户数为3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限售股占总股本 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1陈曦1,160,0551.93%1,160,055
2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1,499,9852.50%1,499,985
3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长江成3,000,0155.00%3,000,015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限售股占总股本 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5,660,0559.43%5,660,055

本次解除限售后,上述股东若减持公司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45,000,00075.00-5,660,05539,339,94565.57
其中: 首发前限售股45,000,00075.00-5,660,05539,339,94565.57
高管锁定股-----
首发后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5,000,00025.00+5,660,05520,660,05534.43
三、总股本60,000,000100.00-60,000,000100.00

注:上表系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2024年2月19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塑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玮何 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03月0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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