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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塑科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07

证券代码:301157 证券简称:华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1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部分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660,0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3%。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03月11日(星期一)。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05 号)核准,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67号)同意,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000,000股,并于2023年03月0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6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45,774,03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14,225,96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3.71%。

2023年09月12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774,0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09月0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共3名,分别为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陈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股东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根据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公司股东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相关规定。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

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三)公司股东陈曦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股份锁定的相关规定。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规定,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4、上市后本人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截至本公告日,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陈曦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03月11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660,055股,占公司总股本9.43%。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660,055股,占公司总股本9.4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陈曦1,160,0551,160,055
2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1,499,9851,499,985
3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海富长江成长股权投资(湖北)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00,0153,000,015
合计5,660,0555,660,055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45,000,00075.00-5,660,05539,339,94565.57
首发前限售股45,000,00075.00-5,660,05539,339,94565.57
高管锁定股-----
首发后限售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5,000,00025.00+5,660,05520,660,05534.43
三、总股本60,000,000100.00-60,000,000100.00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塑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华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

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3月0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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