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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2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9-28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与管理
职责,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
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及公司,应及时将知悉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室负责人,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为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知悉的重大信息负
有报告义务。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
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获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
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
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下属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
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
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和准确。
    第九条     公司网站、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公司内刊资料涉及未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的,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对外
泄漏。如内刊、网站、宣传等资料刊登前无法确认其内容是否涉及公司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审核确认。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一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
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一)议事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办公会作出重大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4、提供财务资助;
    5、提供担保;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债权、债务重组;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以信息报送单位的报表计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秘书处报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与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可以免予
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报告执行。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也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
    (五)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及面临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
书处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决定解散、申请破产,以及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
令关闭;
    6、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公开谴责,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行政处罚;
    1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事件:
    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
    1、变更名称、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
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增资、减资(含回购)、合并、分立;
    9、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二条   本制度第十一条虽未具体规定或者虽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报
告标准,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相应信息属于上市公司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之情形或事件,均属于本制度所
称“重大信息”,应按本制度之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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