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于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及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3名,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除董事长以外,战略委员会其他成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公司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限执行。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成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进行,成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均视为亲自出席该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每一名成员最多可以接受一名成员的委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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