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灿光电”或“公司”)2022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聚灿光电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3号)同意,聚灿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18,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20元,募集资金总额108,56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08,155.0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5日划转至公司为本次发行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8月15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3]215Z0042号《验资报告》。公司已经就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一)使用信用证(国际/国内信用证)付款操作流程
1、采购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相关业务合同,明确拟使用信用证支付的金额,提交付款申请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相应的信用证开具(存保证金或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并建立信用证明细台账,按月汇总使用信用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明细表,同时报送保荐人。
3、信用证已开证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在其到期支付后,财务部于兑付次日根据垫付的信用证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履行募集资金支付相关审批程序。经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审核后,财务部根据置换清单,将信用证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及子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人。
(二)使用外汇付款操作流程
1、采购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采购计划、相关业务合同,明确拟使用外汇的种类及支付的金额,提交付款申请单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2、财务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合同审核付款金额无误后,根据审批后付款申请单的外汇种类及金额,办理外汇付款,并建立明细台账,并按月汇总使用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明细表,同时报送保荐人。
3、财务部定期统计未置换的外汇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款项,根据垫付的外汇统计编制置换清单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履行募集资金支付相关审批程序。经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审核后,财务部根据置换清单,将外汇支付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款项,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等额置换转入公司及子公司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保荐人。
(三)其他
1、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上述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2、未来通过上述方式等额置换募集资金的金额由审计机构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年度审核报告中一并确认。
三、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成本,合理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支付方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3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本次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信用证及自有外汇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林 琳 | 张 迪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